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會議今天通過,第一銀行等 8 家事業申請延展泛公股銀行信用卡聯盟案,因無限制競爭疑慮,且有助於提升競爭力及服務品質,規定附加負擔予以許可,許可期限至 2025 年 3 月 1 日止。
第一銀行、合庫銀行、兆豐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土地銀行、台灣企銀、台灣銀行等 8 家事業為了共同爭取優惠商店,組成泛公股銀行信用卡聯盟,共同使用「泛公股銀行信用卡聯盟」的商標、標誌、圖片及網域名稱, 2012 年 3 月 22 日經公平會准予聯合行為例外許可。
公平會說明,泛公股銀行信用卡聯盟於 2012 年首次獲得許可,不過期限僅至 2015 年,當年度申請展延後, 2015 年 2 月 25 日經公平會准予延展至 2020 年 3 月 1 日止。
由於先前許可的期限將至,第一銀行等 8 家事業依公平交易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再次提出申請延展許可期限。
公平會副主委彭紹瑾說,這幾家銀行不論信用卡流通卡數或是簽帳金額,市占率都不高,而且隨著行動支付及「純網銀」陸續進入市場後,泛公股銀行信用卡聯盟將面臨更大的競爭壓力;綜合考量之下,泛公股銀行信用卡聯盟並沒有造成市場限制競爭的疑慮,且有助於增加公股銀行競爭力、提升服務品質、穩定金融秩序,因此決議附加負擔許可。
為了確保整體經濟利益與公共利益,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附加 5 項負擔;一是申請人等不得利用此許可,就信用卡的發卡條件、費用收取、持卡人權利義務等為聯合行為。
其次,申請人等不得在任一申請人依約定數量提供共同優惠商店之外,再限制其單獨提供優惠商店或更為優惠的條件予其持卡人。第三,申請人等不得拒絕任一申請人退出此聯合行為;聯合行為主體變動時,申請人等應於 30 日內函報公平會備查。
第四,申請人等應於泛公股銀行信用卡聯盟執行小組會議後 30 日內,將會議資料及紀錄影本函報公平會備查。第五,申請人等應於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將當年度各會員應提供約定數量的共同優惠商店,以及仍有效的共同優惠商店名單函報公平會備查。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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