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 RCA )第 2 波工傷求償案,一審判 RCA 等公司應賠 23 億 300 萬元;案經上訴,高院今天改判 RCA 等4家公司賠償 1112 人,共新台幣 16 億 6740 萬元。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二審認定 RCA 公司在桃園廠、竹北廠使用三氯乙烯等化學物質,未對勞工進行防護說明、教導及提供防護措施,且以受污染水源作為員工飲用、洗澡等用途,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法律。
二審指出, RCA 員工關懷協會已提出國際癌症機構等文獻,證明暴露三氯乙烯等化學物質與癌症或其他疾病(如紅斑性狼瘡等)間的一般因果關係;且 RCA 公司桃園廠、竹北廠場址的地下水、土壤,存在遠高於整治標準的三氯乙烯等化學物質。
二審參酌類似地下水污染的美國樂瓊營法案,以暴露 30 日為標準,認定關懷協會主張本案勞工受僱 30 日以上且罹患法院認定的疾病者,應與暴露在化學物質間有因果關係。
此外,受僱 30 日以下的勞工及未罹患法院認定疾病的勞工,身體有不受不法侵害的身體自主權,他們對於罹病的恐懼、憂慮已超過個人主觀想像或感受,是一般人客觀上正常的合理懷疑或心理反應,健康權也已受損。
二審審酌勞工受僱期間長短、被害情節輕重及另案 RCA 勞工獲賠確定金額多寡等因素,判 RCA 等公司賠償A組(已死亡勞工家屬)選定人 126 人,共 2 億 160 萬元慰撫金。
此外, RCA 等公司應賠償 B1 組(罹患法院認定的疾病屬癌症或健保重大傷病)選定人 267 人,共 8 億 5440 萬元; B2 組(罹患其他法院認定的疾病)選定人 200 人,共 3 億元;C組(受僱未滿 30 日或未罹患法院認定的疾病)選定人 519 人,共3億 1140 萬元。
二審也指出, GE 公司、 Technicolor 公司、 Thomson 公司為 RCA 公司的控制公司,依「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法理,應與 RCA 公司負不真正連帶損害賠償的責任。
全案源於,台灣 RCA 於1970 年在台設廠生產家電, 1992 年關廠停產,後來被發現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不少員工罹癌。
被害員工透過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先後提起 2 波求償,第一波求償(俗稱 RCA 一軍)部分,已有 286 人獲判賠 5 億餘元確定,另有 222 人部分發回高院更審中。
第二波求償案(俗稱 RCA 二軍)部分,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 RCA 等 4 公司應賠償 1115 人共 23 億 300 萬元,寫下工傷案判賠金額最高紀錄;兩造均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今天宣判。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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