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田秋堇今天說,永侒公司在宜蘭縣員山鄉採礦,經查在 2003 年到 2004 年間員工人數未達 5 人,且中途停工超過 1 年,違反礦業法規定,礦務局卻未廢止永侒的礦業權,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通過監委提案糾正礦務局。
永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980 年 7 月進駐宜蘭縣員山鄉,進行瓷土礦區開發,礦權在 2020 年 6 月到期,但永侒公司想展延礦權,在 2019 年申請開挖位員山鄉大安埤山深溝水源地上游的新礦區,總面積約 33 公頃,但因民眾對此有疑義提出陳情,引起監委關注。
監察委員田秋堇、林盛豐、蔡崇義立案調查後,經過 1 年 4 個月調查,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2021 年 12 月 8 日通過 3 位監委所提調查報告,糾正經濟部礦業局。
田秋堇上午舉行記者會時表示,當地民眾陳情, 40 年前永侒拿到礦權後,一開始還會有車子進去開採,但後來長達 20 年都沒開採;依礦業法第 38 條規定,礦權若登記 2 年內未開工,或是中途停工 1 年以上,應廢止業者礦業權,怎麼會又突然要開礦。
田秋堇指出,宜蘭沒有水庫,都是靠雪山山脈的伏流水;自來水公司也說,這個區域是深溝淨水場的重要水源取水口附近,如劃為礦業用地採礦,恐嚴重影響山區水源涵養,使水量減少、水質受污染,建議縣府審慎評估採礦有限經濟價值,免於劃定為礦業用地。
田秋堇說,永侒礦業在 2003 年 5 月到 2004 年 12 月,員工人數都未達 5 人,且在礦務局保安局的便簽中也記載,這個礦區沒有從事開採作業,確有礦業法第 38 條「中途停工1年以上」情事,但礦務局至今卻未依法廢止永侒的礦業權,核有重大違失。
田秋堇指出,礦業法第 27 條也規定,礦區距鐵路、國道、省道等 150 公尺內,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予核准。但經套用地理資訊系統測距,這個礦區離省道台 7 線只有 98 公尺,也未經交通部同意,應不予核准;目前全案還在審查,將持續監督礦業局是否依法行政。
蔡崇義說,這案子牽涉到台灣所有礦區的採礦,一旦開採後要復原就很困難,且從 2003 年起永侒礦業就沒採礦,應廢止永侒的礦業申請,是哪些承辦人員一直核准它展延,會要求礦業局議處。
林盛豐表示,1930 年制定礦業法時,當時在中國大陸是完全鼓勵民間開礦,卻延續用到今天,不去調整不行。
而且,林盛豐指出,永侒幾乎等於沒開採,但礦業局人員認為不能說他們完全沒開採,「心態完全跟時代脫節」;經約詢礦業局長,也認同礦業法已脫節,內部懲處部分會再回去了解。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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