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姚孟昌,由想想論壇授權轉載。
在二二八事件屆滿 73 週年的這天,蔡英文總統在「二二八事件中樞紀念儀式」上頒發潘木枝、蘇泰山、陳進興 3 名受難者回復名譽證書給其家屬代表。政府係依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六條規定,經受難者家屬以書面向「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提出申請後,經基金會審理通過並陳報總統府及行政院,政府才頒發「回復名譽證書」。
這份證書並不是平反被害人冤屈的法律文件。
從證書用語可知,政府僅承認對被害者遭遇的傷害負有道義責任,卻無隻字提及法律責任。對家屬而言,或許這是他們在蒙冤多年後僅能獲得的一點安慰。 可是在法律上來看,這一紙回復名譽的證書無法達到蔡總統口中之平反政治冤案、追求歷史真相與社會公義的目的。若根據轉型正義的精神,家屬要求政府承認對其先人所犯罪行,鄭重道歉、合理賠償與保證不再犯等要求都無法在儀式中得到滿足。
家屬最想要的是政府的認罪悔過書而非回復名譽證書。
以嘉義仁醫潘木枝先生為例,二二八事件爆發時他任嘉義市參議會副議長。熱心公益的他還曾到嘉義公會堂為被看管的外省同胞免費看病。1947 年 3 月 11 日,他以「和平使」身分與陳澄波等人到水上機場與軍方接洽竟遭扣留。3 月 25 日,在未經公開審判下,潘木枝與陳澄波、柯麟、盧炳欽等 4 名嘉義市參議員,被綁押至嘉義市區遊街示眾,最後在嘉義車站前被公開槍決。嘉義市民均知其冤,明白潘醫師是以無罪之身而遭國家羞辱後殘忍殺害。連當時才八歲的前副總統蕭萬長也被媽媽帶到現場,跪在潘醫師的遺體前以清香祭拜這位救命恩人。歷史早已還給潘醫師清白,73 年後還需要國家公開回復其名譽嗎?豈不知真正犯罪的是國家?總統最該做的是代表國家認罪悔過、道歉賠償,如此才能回復國家因為自身犯罪所傷損的信譽。而今,怎麼會是潘醫師本人及其家屬需要回復名譽? 而且還是需要請求加害者為他們回復名譽。天下之事,寧有此理乎?
在法律上,請求回復名譽者一定有遭致他人不法侵害名譽之事實。依法要求加害者回復被害人名譽是司法究責的一部份。根據民法第 18 條規定,名譽與生命、身體、自由、貞操、肖像、姓名、信用、秘密等權利,合稱人格權。當人格權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回復名譽就是除去對人格權侵害的方式。若被害人之人格權有受侵害之虞時,亦得請求防止之。法律有特別規定者,被害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或精神慰撫金。所謂回復名譽,通常是以公開登報道歉方式為之。
法院也會注意到加害人不可以有大街上羞辱,然後在小巷裡道歉等違反比例原則的情事。
就刑法規定而言,追究侵害他人名譽之犯行有公然侮辱罪(刑法 309 條)、誹謗罪(刑法 310 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罪(刑法 313 條)、侮辱誹謗死者罪(刑法 312 條)等。其他妨害名譽罪包括選舉期間的名譽侵害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而散布虛構事實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4 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90 條)無論在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中,要求加害人回復被害人名譽是民事和解或在刑事追訴時附帶民事求償的基本要求。
現行《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六條有關回復名譽的規定令人不解。盡管各種官方報告均承認被害人係無端遭戮、確有冤屈。被害人家屬因此更承受超過 70 年名譽遭政府羞辱的嚴重傷害。竟然法令不是要求政府主動道歉並為被害人及其家屬回復名譽,而是必須等到家屬提出申請後,才能啟動回復名譽的程序。殺人者是政府,羞辱人的也是政府,只是若被害人沒有提出申請,那麼政府不法傷害他人名譽與生命的犯罪彷佛就可輕輕帶過,像是沒發生一樣。即使家屬依法提出申請,國家還可裝模做樣地進行審核,經核可後才頒發證書,美其名是撫慰被害人家屬。讓人家可以在家祭勿忘告乃翁時說:「過去就讓它過去吧!」 其荒謬處,真是不言可喻。
再者, 細看「回復名譽證書」的內容,證書是由總統、行政院長署名,內文為「1947 年的二二八事件,剝奪了許多台灣人民寶貴的生命與尊嚴;在這塊土地,烙下了深刻的傷痕;政府痛感道義責任,願意誠摯反省;決心與人民共同正視歷史真相,正確傳達於後代;建立台灣永遠的和平。」 在證書中政府只承認對被害人及其家屬有道義責任,卻無任何法律責任。文字中僅表示遺憾,並無深刻地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道歉與請求原諒的字句。
簡言之,頒發「回復名譽證書」過程再度呈現政府沿襲舊有的威權思維。
在二二八事件上,認定國家並無不法,當然也就談不上必須承擔得法律責任。於是在二二八事件中只有受害人,並無加害者。只有賠償行為,並無究責措施。只有回復名譽的文件,並無確實悔過的證據。二二八事件真的可以成為台灣人的歷史教訓嗎?被害人與其家屬的傷痛真的可以因此撫平? 筆者非常懷疑。
事實上早有許多政治受難者直言政府每年在 228 紀念日這天向受難者道歉、頒發回復名譽證書的作法,不過是徒具形式,完全沒有法律依據,也不能讓受難者及其家屬獲得真正法律上的平反。所謂的「回復名譽證書」明定在《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辦理二二八事件受難者及其家屬申請回復名譽作業要點》,該要點的制定依據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 6 條。母法既然使用補償之名, 就是表達政府在二二八事件的過程中並無不法。補償意謂「因為人民有錯在先,所以政府才犯錯在後,悲劇就此發生。」這根本是『和稀泥不負責任』的作法。母法名稱已於 2007 年三月修改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可是原規定的第六條以及授權訂定的要點並未同時修改。「回復名譽證書」內使用的語句也未作調整。這不正是留存「雷霆雨露、俱是君恩」的特別權力關係威權思維的記號?完全不符合現代法治與轉型正義的精神。
是以,政府若要落實轉型正義,就應深切體認到現行「回復名譽證書制度」中的虛矯,在發現真實、確定責任、認真究責之後,誠實向被害人悔過道歉,並且鄭重表示不會再犯,且予以合理的賠償。政府應該在查明真相後,無待申請,就主動向被害人遞上悔過書,承認自己的過錯與法律責任,爭取被害人的諒解。唯有如此,真正的和解才可能發生,而和平的橄欖枝葉才能在台灣綻放。
轉型正義是一項很艱鉅的工作,需要政府與人民持續不懈追求真實與公義的堅持。
政府也必須有誠實面對歷史的勇氣。唯有如此,國家才能重新站立,政府才能回復其因為殘害人民所傷損的信譽。
期待下次的二二八國殤紀念日,蔡英文政府給出被害者家屬的是一份國家認罪悔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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