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籍教師朴在慶涉性騷擾 2 名女學生,一審遭判 1 年 2 月,得易科罰金;朴男在案件上訴二審後落跑出境。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度,全案確定。
民事部分,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去年 12 月 4 日判朴在慶分別賠 2 名女學生新台幣 50 萬元、 30 萬元,還可上訴。
全案緣於,國立政治大學韓國籍教師朴在慶涉性騷擾 2 名女學生,一審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年底認定,朴男對 2 名女學生確有 8 次性騷擾行為,各判刑 3 個月,合併執行 1 年 2 個月,可易科罰金。朴男不服提起上訴,案件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指出,一審法院曾裁定朴男限制出境出海,期限至去年 4 月 7 日;二審合議庭於去年 5 月間開庭時,朴男有到庭應訊。受命法官賴邦元於去年 8 月 19 日調查得知朴男已於去年 7 月 16 日離境,賴邦元已於去年 8 月底退休,合議庭審判長劉壽嵩日前也退休,無法確知是基於何理由判斷,沒有對朴男續行限制出境。
高院指出,原合議庭於收案之初,未預料朴男會於審理程序中出境,而未裁定他限制出境出海,就事後客觀結果觀察,確實不周全,以此案例促請法官注意,避免類似情事發生。
高院指出,依韓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效力的審認標準與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規定相當,基於國際間司法權相互尊重及禮讓原則,應可相互承認,因此被害 2 名女學生關於民事案件取得勝訴確定判決部分,應可在韓國向朴男進行財產強制執行。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