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舉行「民法成年年齡門檻應否調降」公聽會;與會學者認為,這是價值選擇問題,有研修必要,但要慎重且從容進行;法務部代表則說,採開放態度,聆聽各界意見。
現行民法第 12 條條文規定「滿 20 歲為成年」,而公聽會今天討論的重點包括,是否要將民法規定的成年門檻調降為 18 歲等,討論提綱共有 4 項,包括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可能涉及哪些層面及法律修正等。
討論提綱也包括,世界各國對於成年年齡的界定標準不一,但已有逐步下降趨勢,如鄰國日本已於民國 107 年將成年年齡調降為 18 歲,並於 111 年正式實施,這是否可供台灣借鑒。
出席公聽會的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黃陽壽表示,這事關重大、各有利弊,但有研修的必要性,不過要慎重、從容進行;如果進行修正,將對民事或行政的相關實體及程序法規體系,牽一髮而動全身,應酌定相當的宣導適應期,宜將施行日期訂為修正公布後 4 年或更長的期間。
黃陽壽提供的書面意見資料也指出,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可能涉及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等問題,立法時應分別觀察考量,一併修正。
多名與會青年代表則說, 90 年前訂下的民法滿 20 歲為成年年齡的規定,到了現今已經出現諸多不合時宜,例如 18 歲到 20 歲之間的青年,在現實生活中無法自行辦學貸、開立銀行帳戶等,應修法與時俱進。
對於是否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受邀出席公聽會的法務部次長張斗輝說,法務部採開放態度,希望聆聽各界意見,而今天公聽會學者專家的意見等,均將納入後續調降民法成年年齡法制研議的重要參考。
法務部提出的書面意見指出,未來若將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為 18 歲,需考量相關法律也可能須一併配合檢討修正,例如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的審查要件等,經過初步篩選,所涉法律約 200 餘筆。
書面意見也提到,對於 18 歲以上未滿 20 歲者,如果對他人造成侵權行為,按照現行民法規定,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原則上應連帶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後,未來此類被害人損害賠償債權的實現,有可能會受到影響。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鍾瑞蘭表示,近期有就成年年齡調降議題舉行校園座談跟書面調查,結果顯示,贊成、反對者呈現約五五波,這些都會當作修法的政策參考。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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