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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修正彈劾案審查會應以記名投票表決 監委有疑慮

圖片來源:pixabay/作者:Daniel_B_photos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監察法部分條文,明定彈劾案的審查會,應以記名投票表決;監察院於彈劾案審查決定確定後,應公布之。

監察法自 1948 年公布施行後,歷經 6 次修正,距 1992 年最後 1 次修正,迄今已有相當時間。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民進黨立委鄭寶清及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等人提出修正版本,民進黨立委李俊俋也有提出修正動議,期使充分發揮監察院的權能。

彈劾案攸關人民權益,為避免監委利用不記名投票規避責任,三讀條文明定,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的監委 9 人以上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的審查會,應以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

現行規定賦予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時,具有裁量是否公布的權力,此項做法有時遭外界質疑保密義務成為監察院及監委避免社會公評的保護傘,易生濫權作為或濫權不作為的疑慮。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審查決定確定前,不得對外宣洩。監察院於彈劾案審查決定確定後,應公布之。

至於審查決定確定後監察院應公布的彈劾案,如果涉及國防、外交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秘密的案件,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也明定,「應隱去其應秘密之資訊」。

此外,三讀通過的條文也明確規定,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作適當的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果超過 2 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事實答復監察院時,監察院得以「書面」質問,以發揮監察院的權能。

有監委認為應公開透明,接受社會檢驗,但也有監委態度保留,認為彈劾未過也公布,恐損害當事人名譽。

監察委員王幼玲告訴記者,她認為本來就應該要公開透明,接受人民的檢驗,但這也是對監委一個很大的挑戰。她說,監察院彈劾官員是很慎重的事情,本來就必須要謹慎對待,以後彈劾案要記名投票,不管是投贊成票或不贊成票,與會監委在論述上要更完整,預期未來的彈劾案審查會會更加嚴謹。

對於若彈劾案未通過也須公開恐造成當事人名譽受損的疑慮,王幼玲指出,這也是給當事人一個澄清的機會。監察院彈劾類似檢察官的起訴,彈劾通過後也要送到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既然檢察官不起訴都可以公布,監察院彈劾未通過也可以公布。

不願具名的監委也表示,公開透明本來就是應該的,監察院必須要接受社會的檢驗。過去監察院就是因為太保守引起社會的不滿,所以現在才會被迫要公開。彈劾案審查會投票是否記名過去在監察院也有討論過,現行是社會矚目的案件要記名。

該監委指出,監察院是事後權,追究政策實施過程中是否有違法失職、不周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害之處,擔任監委,也就是御史大夫的角色,如果還有所謂的壓力而不敢出席彈劾審查會投票,沒有這個擔當、責任,怎麼當監委。

但是也有監委持保留態度,認為彈劾案未通過也要公開,恐對當事人的名譽造成損害。未來如果要惡整一個人,就算事證不清楚也可以發起彈劾,沒通過也可以藉由公布讓當事人沾惹一身腥。

他指出,就算檢察官會宣告不起訴,證明這個人是無辜的,但是檢察官也不會把不起訴的內文公布出來。現在一方面在考慮公開透明的同時,是否有考慮到當事人的權益是否會受到損害,這需要思考。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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