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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協改選意見分歧 體育署決暫緩

圖片來源:中央社

根據中央社報導,足協改選在被選舉資格上出現意見分歧,立法委員許智傑今天下午拜會體育署,期盼能延後改選,署長林德福表示,依規需在選舉日前 15 天公告會員資格,因此足協恐將無法於 17 日如期改選。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章程第 8 條第 3 項載明「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第 32 條則揭示「參與理事會選舉之候選人必須由至少一名會員代表提名」,這兩條法規讓足協 2 月 28 日開會討論第 12 屆理監事參選人名單時出現爭議。

足協選務小組認定包括競選理事長的前理事長邱義仁,因現在「非足協會員」而不符資格,但包括足協副理事長劉福財、龔元高,以及擔任高雄市足球委員會主委的立委劉世芳均認為,依照章程「只要有會員提名」即符合資格,過去包括第 11 屆理事長參選人蔡明興、第 11 屆副理事長龔元高等人,也都是在非足協會員的情況下參選。

立委許智傑今天下午也拜會體育署,他向林德福表示,在釐清選舉程序、內容前,希望改選能夠暫緩。

對此林德福表示,在問題沒有釐清前貿然選舉確實不好,這部分他會再協調看看,畢竟「釐清狀況才選舉,事後才不會有爭議」,所以延後選舉「也是合理的」。

但林德福提到,若足協要再延後選舉,應該要和國際足總(FIFA)、亞足聯(AFC)報告,但人團法規定,參選名單需在選前 15 日公布,足協目前尚未做出公告,距原訂 17 日的選舉只剩 12 天,所以想如期改選,應該是來不及了。

足協秘書長陳威任表示,足協部分理事 1 月至今已經多次行文給 FIFA,針對包括修改足協章程、選務小組組成、會員清單等事向 FIFA 反應,足協因此必須針對這些內容逐一向 FIFA 作說明,至於改選的時間先前已經報給 FIFA,現在要延期,總是要再跟 FIFA 討論,目前一切都是未知數。

依照人民團體法第 66 條規定所訂定的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5 條所示,「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 15 日前,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更換時亦同。 前項會員(會員代表)名冊所列之會員(會員代表)如無選舉權, 被選舉權或罷免權者,應在其姓名下端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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