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前里長鄒桂蓉以損鄰向建商勒索 180 萬元,判刑 6 年定讞,她因急性心肌梗塞遭拒絕收監,日前她聲請發還保金 300 萬元。高院認為,保金具保全刑罰執行原因,駁回聲請,可抗告。
全案緣於,某建設公司於西元 2012 年在北市中正區南福里興建案,鄒女當時為建案附近住戶,她曾以建商施工損鄰為由,要求台北市政府暫停核發建商使用執照,並要求賠償。
鄒女 2014 年底就任南福里里長後,得知里長職務包括路證同意權等,藉此刁難建商,並勒索新台幣 180 萬元得逞。
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判刑鄒女 14 年;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改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恐嚇取財罪,判刑 2 年 6 月。
二審判決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仍依貪污治罪條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判刑 6 年。最高法院今年 1 月駁回鄒女上訴,全案定讞。
鄒女今年 6 月 21 日入監服刑,因急性心肌梗塞,符合監獄行刑法之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情形,監獄於 6 月 26 日拒絕收監,由台北地檢署責付家屬帶回。鄒女向高院聲請發還偵查期間繳納的 300 萬元保證金。
鄒女聲請主張,長期罹病的醫藥費、纏訟多年律師費已將所貸金額用罄,導致經濟拮据生活困頓,房貸也面臨滯納,請求法官發還保金。
高院裁定指出,鄒女入監執行,經監所拒絕收監,尚未執行完畢,仍有逃亡不到案執行的可能,因此保金所具保全刑罰執行的原因尚未消滅,具保責任仍未免除,日前駁回聲請,可提抗告。
(新聞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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