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明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及從事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洗錢等惡行,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以散布、播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本人的深度偽造聲音、影像、電磁紀錄,犯選舉罷免誹謗罪,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意圖營利,加重其刑至1/2,得併科新台幣 2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4月 13 日初審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排黑條款在內等多項條文保留,須交由黨團協商;立法院長游錫堃5月 25 日召集朝野黨團協商,經討論後,僅第 26 條「排黑條款」保留,送院會處理。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國民黨、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提出修正動議,但經宣讀過後,國民黨團撤回修正動議,因此不予處理;會議主席、立法院長游錫堃詢問在場立委,第 26 條照民進黨團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未有人提出異議,因此按照民進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規範,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等,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刺探、蒐集及洩漏國家機密或發展組織等,以及從事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等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三讀條文明定,曾犯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洗錢)或第 15 條(收受使用財源不明)之罪,以及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曾犯刑法加重詐欺罪或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等,經有罪判決確定,都屬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範圍。
三讀條文規定,曾犯上述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緩刑的宣告者,亦同。
此外,這次修法也擴大政黨連坐處罰規範,獲黨內提名的參選人犯「搓圓仔湯」罪,及政黨推薦候選人加害其他獲政黨黨內提名參選人,若為總統大選,政黨將被連坐開罰新台幣 500 萬元至 5000 萬元。
三讀條文也明定,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知有於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刊播其本人的深度偽造聲音、影像,得填具申請書表並繳納費用,向警察機關申請鑑識。
三讀條文也規定,如果經過鑑識,具有深度偽造情事者,應檢具鑑識資料,以書面請求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等,依規定處理所刊播的聲音、影像,而且應於接獲請求之日起2日內,停止刊登或下架該聲音、影像。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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