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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罷免法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三讀 曾犯黑金槍毒等不得參選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明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及從事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洗錢等惡行,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此外,三讀條文規定,以散布、播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本人的深度偽造聲音、影像、電磁紀錄,犯選舉罷免誹謗罪,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意圖營利,加重其刑至1/2,得併科新台幣 2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