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葉姓退休員工及 2 名現職人員等 3 人涉洩漏被保險人個資,昨天遭北檢約談。健保署長李伯璋今天說,雖是無罪推定原則,但相關職員已安排暫調離原職,限縮查閱健保資料權限。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謝姓科長涉查詢被保險人個資,其中疑涉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等情報工作人員資料;北檢今天依涉嫌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諭知新台幣 10 萬元交保。
李伯璋在一早給所有健保署職員的信中提到,看到職員們無預警被檢調約談,內心真的不捨大家承受的壓力,第一時間、政風主任立刻安排律師協助。大家在生命過程,務必記得自我要求做好。身為公務人員,有權限接觸到健保資料,更是一定要依法行事,千萬記得走過必留痕跡。
李伯璋上午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尊重司法,仍在檢調階段,被洩露資料為何、遭到哪種不法用途,暫時還在調查,雖是無罪推定原則,但內部行政還是要面對、需要有所管控,相關人員仍正常上班,但暫時安排轉移到非主管職務,公務人員查詢健保資料權限也會短暫被縮減。
李伯璋說,健保資料保護很重要,雖然健保署常年有資安及查閱資料相關標準流程,但去年進一步設置懲處制度,希望讓所有健保署職員了解,有不當查處狀況,需要負起責任,必須對自我行為有要求。
根據健保署職員違反健保資料庫管理規定懲處原則,違反態樣有 4 大類,第 1 種是非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或非經當事人同意,不當查詢民眾個人資料,造成不良後果,記過 1 次。
第 2 種為非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或非經當事人同意,不當查詢並洩漏或交付民眾個人資料,造成不良後果,記過 2 次。
第 3 種則是更嚴重的,非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或非經當事人同意,不當查詢並洩漏或交付民眾個人資料,致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1 次記 1 大過。
最嚴重情形是第 4 種,非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或非經當事人同意,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不當查詢並洩漏或交付民眾個人資料,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1 次記 2 大過專案考績或免職。
當健保署職員違規查詢個資,政風單位將依有關規定處理,包含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足以損害於他人者,最高處5 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最多 100 萬元罰金;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在刑法部分,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最高處 3 年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