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眾黨不分區立委蔡壁如的碩士學位因被認為抄襲,而遭德明科技大學撤銷學位。
校方指出,檢舉人針對蔡壁如論文,共提出 11 項未引用原出處的檢舉事由,其中有 9 項屬於第 4 章研究結果及議題探討、第 5 章結論與建議,學倫會審視後,認定未加以適當引註,有意圖誤導他人論述為被檢舉人自身研究所得的創見或成果。學倫會根據「學生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規定」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8 條,經投票表決通過,認定蔡壁如的碩士論文違反學術倫理、尊重學術倫理委員會的決議。
蔡壁如認為這封信只有 314 字,並未說明如何具體違反學術倫理。然而學校發給媒體的新聞稿,共 518 字,比給當事人的資訊還要多,令人感到不解與遺憾(註1)。
柯文哲也抱怨,蔡壁如應該沒有主觀抄襲的意圖,學校應先給當事人判決全文,再發新聞稿,不然當事人怎麼辯駁?
善哉,蔡壁如和柯文哲的抱怨。但是他們忘了,林智堅台大和中華大學的碩士學位被撤銷,撤銷的公文,只寫撤銷的依據法令,都沒有寫撤銷學位的事實和理由。連哪本論文抄哪本論文,或抄幾處,都沒有寫。而台大卻先以校長、教務長、主任秘書及蘇宏達院長聯合開記者招待會公審林智堅,赤裸裸地像文革一樣地公審。台大撤銷學位的公文,只有寥寥幾百個字,但是公審的內容打字出來,卻達萬字。
在外國,學生即使被撤銷學位,學校也是默默地做,像這樣學校以記者會公審一個畢業生的事例,舉世罕見。
再者,依照這公審的內容看起來,這些學倫會成員,彼此都視訊討論,沒有畫面,彼此不知成員是誰,很像當年情報頭子戴笠的直線領導。
如果一個被告被七個法官訊問,他不知訊問法官是誰?最後被判處(學術)死刑。被告問:「判決書怎麼沒有事實和理由?怎麼沒有法官名字?」然而冷冷被告知:「自己看電視,你可以上訴,法官名字依法是國家機密。」當年的美麗島事件,都沒有像這樣的荒謬。但是今天林智堅被台大撤銷學位的待遇,就是這樣。
這新聞記者會本身是行政處分的一部分嗎?顯然不是,它沒有送達,也不是公文。學校撤銷學位的公文,是行政處分,這行政處分沒有事實和理由,如何訴願?然而這就是林智堅的待遇,也可能是蔡壁如,以及以後被撤銷的十幾位各黨候選人的待遇。
標榜學術最自由的台灣最高學府,就是這樣獨裁。你又能怎樣?只要一句話:「你相信台大還是相信林智堅。」就把你堵死了。當然,你必須相信冒職業外交官名義寫文章有深藍背景的蘇宏達,可以代表台大,因為台大認為這樣對民進黨政府有惡意的人,不會有偏頗之虞。
碩士論文是逐步完成的。林智堅論文與余正煌論文近似的部分,主要集中在 2016 年 2 月 1 日公証的林智堅論文計劃的內容和論文計劃寫林智堅名字的封面,台大比對就應比余有無在前的版本,該版本有無証據能力?與公証內容的論文計劃重複率如何?台大拿兩本已畢業的論文來比對,這實在在邏輯上基本錯誤。
台大學倫會相信,指導老師要林智堅進一步發揮,經過公証的論文計劃內容,應認為不是林智堅寫的,這基本上已經賭上台大的信譽,歷史自會公斷。不管這是誰寫的,忽略這項証據,就是一項錯誤。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明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93 號判決:「再按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而主管機關對於人民有行政法上之違章行為,所為課處罰鍰等之書面處分,應就行為人違章行為之事實予以明確正確記載,如違章行為人、日期、地點及違章行為,而其記載之內容,須達其要件已可得確定之程度,且得據以與其他行政處分為區別,及判斷其已否正確適用法律,方得謂行政處分已有事實之記載。而行政處分是否合於法定之程式,應依既存之記載認定之,苟既存之行政處分書未合上開事實記載之法定程式,因依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2 項之規定,該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5 款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之行為,並未包括違反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事實記載之瑕疵,是該瑕疵並無法於行政處分作成後予以補正,而屬違法。」
在行政法院判決上,沒有記載事實的行政處分,根本違法。在學術上,連大法官會議的解釋,都可以批判,台大對林智堅的論文門事件,是歷史公案,眾所矚目,不是不能討論。
不要告訴我,大學自治,有治外法權,這對畢業學生撤銷學位獨裁的程序,堪比戒嚴時期的警總,我不相信還能用大學自治搪塞而不違憲。
原文出自魯直論壇,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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