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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村碧君涉助詐領國務機要費 免訴確定

前總統夫人吳淑珍友人種村碧君被控提供發票給吳淑珍核銷國務機要費,更一審改判無罪。經上訴,因國務機要費除罪化,最高法院日前撤銷更一審判決,改判免訴確定。

種村碧君為日本籍,原名「李碧君」、「李淑雅」,曾為杏林新生製藥公司負責人,被控自2003 年 3 月至 94 年7月間,提供 135 張自己或友人消費的發票給吳淑珍。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種村碧君不具公務員身分,但與前總統陳水扁及吳淑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使陳水扁等人詐領國務機要費,判她有期徒刑 4 年,褫奪公權 2 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認為,難以認定種村碧君的行為有檢察官所指詐領國務機要費的犯行,不足以構成共犯或幫助犯,今年 1 月間改判無罪。

檢察官不服更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會計法第 99 條之1於今年 6 月 15 日修正公布,解除 2006 年 12 月 31 日前國務機要計畫費用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並免除刑事責任。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有關詐領國務機要費時間,均在 200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因被告行為後法律廢止刑罰,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為免訴判決,日前撤銷更一審判決,改判種村碧君免訴確定。

另一方面,高院針對陳水扁、吳淑珍等人涉及國務機要費等案,於 7 月 15 日作出更二審判決,陳水扁等人涉詐領國務費部分,因法律廢止刑罰獲免訴;妻子吳淑珍、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涉洗錢遭判刑。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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