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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滿稽查人員毀諾偷拍 拔密錄器獲判無罪

健康工作室鄭姓負責人不滿北市府體育局稽查人員違背不拍照諾言,徒手摘除密錄器,遭起訴妨害公務。士院認為,稽查員毀諾在先,鄭男無妨害公務犯意與攻擊行為,日前判無罪。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鄭姓男子經營的健康工作室遭人檢舉有安全疑慮,台北市政府體育局楊姓職員等 3人獲報於西元 2010 年 9 月間前往稽查;鄭男同意楊男等 3 人入內,卻強拆楊男胸前密錄器,涉犯妨害公務罪。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則指出,鄭男否認犯罪,辯稱與稽查員約定不能拍照才同意他們入內,發現稽查員偷拍後取下密錄器,並非強行拆除;鄭男辯護人則說,稽查員以行政調查之名行搜索之實,非依法執行公務。

承審法官勘驗楊男密錄器畫面發現,鄭男一開始即表明不能拍照,雙方無法達成共識;3 名稽查人員隨即到一旁,計畫以佯稱答應不拍照的方式,以取得鄭男同意入內稽查。

法官認為,3 人隨後向鄭男明確表示不拍照,入內後卻持續以密錄器錄影,已經違反行政程序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此部分稽查行為並不合法。

判決並指出,鄭男摘除密錄器時說:「你剛不是講不拍照,我說同意才進來,那為什麼你要照。」此外並無其他攻擊、辱罵的行為,也沒有要求稽查員離開,應屬保護自身利益並排除稽查員違反承諾而攝影的消極自我防衛行為,非積極主動攻擊。

法官認為,鄭男沒有妨害公務的犯意,檢察官也無法證明鄭男有何對稽查員積極攻擊身體或物品的強暴行為,與妨害公務罪要件不符,判決無罪。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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