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所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主張被告可自行選擇由陪審團或國民參與審判法庭來審判(兩制併行)。司法院今天表示,窒礙難行,違反平等原則,耗費國家資源。
司法院指出,兩制併行下,每名被告受到的程序保障不同,如果判決結果不同,就會違反平等原則,舉例來說,2 名被告一起去殺人,且參與犯罪程度相同,如果被告可以自行選擇適用參審制或陪審制,兩人的選擇不一,將導致審判程序不同,最終倘若出現一人有罪、一人無罪,或一人死刑、一人無期徒刑的結果時,將引發違反平等原則的爭議。
關鍵在於,典型陪審制由陪審團定罪、由法官量刑,判決「不用」說明理由,原則上「不能」提起上訴;典型參審制則由法官和國民一起定罪及量刑,判決會附上理由,可以提起上訴。
相較之下,選擇陪審制的被告,防禦權受到限制,失去正當性及合理性,典型陪審制的檢察官原則上不能提起上訴,被害人的權利也受到很大的限制。
對於被害人或一般民眾而言,任由刑事被告選擇而得出有罪、無罪或重刑、輕刑的差異結果,不會有司法「公平」或「正義」的感受,反而像是告訴國民要投機應訴,「好運的得時鐘,壞運得龍眼(台語俗語)」,兩制併行反而是有損司法公平正義的形象。
司法院表示,為了兩制併行而創設的被告選擇權,破壞中華民國刑事訴訟體制,因為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也沒有讓被告可以自由選擇由法官獨任或合議審判、適用通常、簡式、簡易或協商程序的規定,即使採行陪審制的美國,被告也沒有選擇權。
因此,相同犯行的被告,卻出現不同判決結果,更凸顯兩制併行欠缺程序的公平性,有害於司法信賴的提升;兩制併行將導致配套制度及設施複雜化,除大量耗費國家資源外,也增加國民負擔,與引進國民參與審判目的背道而馳。
不論是「合審合判」的參審制,還是由陪審團決定被告有罪與否、由法官量刑的陪審制,或是兩制併行,已成為國民法官立法的朝野攻防重點。
司法院指出,「參審陪審併行」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最不受支持的方案,依據民意調查及實證經驗,反映出民眾希望有法律專業的法官在場解說,且民眾可以充分自主作出決定的「合審合判」模式,建構出順應國情、民意,為最適合中華民國法律體制的「國民法官制度」。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內容,黨團總召賴香伶等人 4 月 29 日說明,重點包括給予適用案件的被告可自由選擇採參審制或陪審制的公平機會,也希望未來與其他草案版本併案協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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