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案件經常有「登報道歉」等民事強制道歉判決,一名被告聲請釋憲。大法官將於本週二( 24 日)上午 10 時召開公開說明會,並開放民眾旁聽。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656 號解釋認定,「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果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情事者,並未違憲。
一名朱姓男子不服被判決強制道歉,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受理案件後,決定於 24 日在司法院召開公開說明會。
司法院指出,公開說明會爭點題綱包括命加害人強制公開道歉所涉基本權利為何?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有關「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如何於名譽權及可能牽涉的基本權利間取得平衡。
另外,規定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是否得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的處分?釋字第 656 號解釋意旨是否應予變更?
司法院表示,因應武漢肺炎( 2019 冠狀病毒疾病,COVID- 19 )防疫需要,這次旁聽席採座位分隔法,旁聽民眾及記者席間隔 1 公尺安排座席,將核發民眾 12 席、記者 12 席; 1 樓多媒體簡報室(延伸法庭)核發民眾 12 席、記者 12 席。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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