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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團體催生部落公法人 原民會:已納入自治法

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 芋傳媒記者胡家銘攝

原民團體今天籲請政府盡速通過部落公法人草案,還權於部落;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相關內容已整合納入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中,並於 8 月 29 日送交行政院審查。

台灣原住民守護領域聯盟今天召開「促請實施部落公法人」記者會,呼籲政府盡速完成發布「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明文規定讓部落能有自我治理及執行傳統領域主權、資源經營權等。

立法院於 2015 年底修訂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設部落公法人條款,原住民族委員會並於 2018 年 2 月修訂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原民團體批評,「草案都擺在抽屜裡」,遲至今日仍無下文。

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執行長 Ulang Taschkan 表示,對此草案最大的反對聲浪是來自於地方鄉鎮市公所代表,因為當部落有權利管理運用自己的資源時,會與現行鄉鎮市公所的土地管理權有衝突,「無庸置疑的就是為政治利益」。

與會的馬蘭部落領導 Raraages Hoki na Tungau 表示,他在 8 月 3 日時召集台東各部落辦理部落公法人說明會,現在台東 78 個部落中,已經有 49 個連署希望盡速通過草案,件數還在增加中;他認為部落有了公法人資格,才能真正享有自治的權利,而不只是原民慶典時被當人形立牌拍照而已。

原民會綜合規劃處自治行政科專員陳天石告訴記者,當初「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預告時,因各界仍有許多聲音,如部落職權不足、沒有預算權等,也有團體因此抗議要求暫緩發布;經討論各界建議將部落公法人與原住民族自治法併同推動,就不會有職權不足等問題。

陳天石指出,後來這個建議也被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列為決議,因此後續在原住民自治法草案中已納入部落法人、公法人資格及權益等相關規範,草案已於 8 月 29 日送交行政院審查。

陳天石說,在自治法中擬定,若地方單位與部落間職權衝突時,必須先進行充分討論,再決定由誰來處理、怎麼處理;至於連署書的部分,若收到部落意見原民會將送交行政院當做參考依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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