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天宣布,公開發行公司自今年第 2 季開始,提財務報告送進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前,需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先簽名或蓋章,違者處新台幣 24 萬至 480 萬元罰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今天表示,因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5 及第 36 條已於今年 6 月 21 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主要是考量到財務報告編製是公司管理階層責任,為落實公司治理,加強公司對財務報告內部管理程序,因此公開發行公司自今年第 2 季開始,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的財務報告,須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 3 人先簽名或蓋章。
蔡麗玲表示,統計至今年 6 月底為止,一共有 2382 家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務報告都要依照此規定辦理。
蔡麗玲說,現行實務上,公司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的財務報告,常發生未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的情形,為了落實公司治理,要調整為提報董事會前,應先在財務報告上用印。
蔡麗玲強調,一方面也是提醒編制者要特別去注意,另一方面董事會相關負責人,也要對財報負起相關的責任。
至於如何知道有無違規,董事會的議事錄上面都會有記載,若沒有在董事會前先用印,蔡麗玲表示,依照目前證交法第 178 條規定,可處以新台幣 24 萬元至 480 萬元的罰鍰,公司應預為安排及早因應。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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