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姓堂兄弟被彰化縣衛生局查出在胡椒粉加入工業用碳酸鎂,但一、二審判無罪定讞;台中高分檢認為,碳酸鎂雖是可添加物,但添加工業用明顯違法,今天建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案件的審判違背法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彰化縣衛生局 2014 年間稽查謝姓堂兄弟經營的製粉廠,查出業者向林姓男子經營的公司購買工業級碳酸鎂,製成胡椒粉、胡椒鹽等產品,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查出產品中的碳酸鎂含砷和鐵含量超標,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起訴。
彰化地方法院一審認為碳酸鎂屬准用的食品添加物,雖碳酸鎂中有雜質,致規格不符,但沒構成攙偽假冒混充,只能算單純違反法定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予以行政裁罰。
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認為,食安法未將碳酸鎂區分為工業用或非工業用,不構成犯罪,且被告非以碳酸鎂冒充胡椒粉,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台灣高等檢察署台中檢察分署再提上訴,但受限刑事妥速審判法,最高法院只能駁回上訴。
台中高分檢呈請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台中高分檢檢察官認為,案件中的碳酸鎂已標明是供工業用,不能供食用,且砷含量高達 6.4ppm,鐵含量更高達 477.6ppm,明顯有害人體。
檢方說,碳酸鎂有工業用與食品級,工業用每公斤新台幣 40、50 元,食用每公斤 170 多元,價差 4 倍多,台中高分院判決卻以碳酸鎂是正面表列可添加,就不分供工業用或供食用,判決顯然違背法令。
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資料,砷是自然界分布極廣的有毒類重金屬元素,是中藥砒霜成分,長期使用或接觸含砷物質可導致慢性中毒,國際癌症研究中心將砷列為致癌物。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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