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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財專欄》從電影的角度看京華城弊案

圖片來源:中央社

 

喜歡看銀行保險庫竊案影片的觀眾,對底下的情節大概都瞭若指掌:竊盜集團B,勾結收買銀行A君,經過縝密的籌劃,終於順利自銀行保險庫五鬼搬運走一大堆鑽石珠寶;事後,更將竊得的贓物成功轉手給集團C。原本看似配合得天衣無縫的銀行保險庫竊案,最後卻因A君不經意的大手筆置產曝光,由而循線導致銀行保險庫竊案被偵破;結果,內應A、竊盜集團B與收贓集團C相繼落網。

現在,如果把影片裡的銀行換成「台北市府」、保險庫裡的鑽石珠寶換成「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把A君換成「柯文哲市長」、竊盜集團B換成「威京集團沈慶京」、收贓集團C換成「威京集團鼎越開發公司朱亞虎」,那浮現的畫面,赫然正是若合符節的現實版「京華城弊案」──威京小沈,在監守自盜的柯市長鼎力相助下,順利自台北市府盜得「京華城的20%容積獎勵」,事後更將一干物件轉手「威京集團鼎越開發公司」朱將軍。本以為整個官商勾結情事神不知鬼不覺的,不意柯文哲卸任市長後,以4500萬購置個人辦公室情事曝光,由而導致「京華城弊案」也跟著槓上開花!

在銀行保險庫偷竊影片裡,內應A、竊盜集團B都少不了要牢裡蹲,這沒有疑問。吾人感興趣的是,實質上,法律會/要如何處置收贓集團C?

就法論法:C擁有的鑽石珠寶,如果是花錢自B處取得的,C是完全善意的第三者,C會吃牢飯嗎?是可以繼續擁有該等鑽石珠寶,還是要物歸原(失)主(此時,C付交B的款項,是要向B追討,還是只能自認倒楣)?

如果C跟B根本就是同一掛的,或者是上下游的分工關係,C會吃牢飯嗎?法律又會給C手中的鑽石珠寶贓物,怎樣的歸屬判定?

回到「京華城弊案」:就法論法,內神通外鬼的柯文哲與威京小沈,恐怕難逃牢裡蹲。至於鼎越開發,不是威京集團旗下百分之百持有的子公司嗎?在「京華城弊案」中,鼎越開發朱將軍扮演的角色,是善意的第三者?還是跟威京小沈是同一掛的?又或者有上下游的分工關係?鼎越開發朱將軍會/要吃牢飯嗎?

最重要的:法律上,左手轉交右手,就能製造完美的斷點嗎?鼎越開發手中的「京華城的20%容積獎勵」,可以繼續合法擁有,還是需要物歸原主(台北市府)?

(作者為新竹教育大學退休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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