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籍前南投縣長李朝卿藉工程收取回扣,其中 17 罪定讞,另犯 94 罪中有 4 罪獲更二審判無罪, 90 罪經合併為 81 罪各判處 5 年 6 月至 6 年 6 月不等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此外,同案被告、妻舅簡瑞祺被判處 6 年 6 月徒刑定讞,由於全案判決部分已確定,由對應地檢署依照數罪併罰原則,向法院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
李朝卿被控在南投縣長任內辦理莫拉克風災復建工程等 120 多項工程,與妻舅簡瑞祺等人向包商收取回扣。西元 2012 年 11 月間,檢調人員於李朝卿辦公室查獲裝有現金茶葉罐,翌年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李朝卿。
南投地方法院一審認定,李朝欽犯罪所得總計新台幣 1948 萬 3726 元,犯貪污罪共計 111 罪,依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判處有期徒刑 30 年,褫奪公權 10 年。
台中高分院審理二審則認為,一審未適用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將李朝卿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因此改判處 22 年徒刑,褫奪公權 10 年。最高法院就其中 8 罪駁回上訴定讞,其餘 103 罪撤銷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李朝卿於 2018 年間入監服刑。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判刑李朝卿 21 年,褫奪公權 9 年。李朝卿再次上訴,最高法院就其中 9 罪駁回上訴定讞,其餘 94 罪再度發回更審。李朝卿就 17 罪定讞部分,經法院裁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 16 年 6 月。
更二審認為,案件纏訟多年,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就發回的 94 罪中有 4 罪因證據不足而判無罪,其餘 90 罪合併為 81 罪,各判處 5 年 6 月至 6 年 6 月不等徒刑。
李朝卿第三度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判決調查完備,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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