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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職權修法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邀兩造準備程序

圖為憲法法庭。(圖片來源: 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片來源: 中央社製圖)

國會職權修法生效,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及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於 10 日進行準備程序,聲請人與立法院就暫時處分部分陳述意見,歷時 3 小時結束。

立法院今年 5 月 28 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一度提出覆議但遭立法院否決,總統府隨後於 6 月 24 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條文,條文已在 6 月 26 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賴總統、監察院則先後派員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下午針對 4 案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在憲法法庭行公開準備程序,就暫時處分必要性及其範圍,聽取各聲請人及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陳述意見。

民進黨立院團以立委柯建銘、吳思瑤及鍾佳濱為代表,偕同訴訟代理人陳鵬光、陳一銘及方瑋晨律師到庭;行政院委由訴訟代理人、教授陳信安及律師李荃、賴秉詳到庭;賴總統委由訴訟代理人、律師洪偉勝到庭;監察院則由秘書長李俊俋代表,偕同律師李元德到庭。

相關機關立法院由立委吳宗憲、翁曉玲及黃國昌代表,偕同訴訟代理人教授陳清秀、副教授仉桂美及律師林石猛到庭。 15 名大法官則全員參與。

洪偉勝指出,關於國情報告及人事同意權行使等規定,有違反公開透明與民主原則的明顯重大瑕疵,實質上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3 項規定,紊亂憲法雙首長制、破壞權力分立、責任政治,違反憲政機關忠誠義務,最終將導致憲政機關難以運作。

洪偉勝表示,總統若依立法程序有明顯而重大瑕疵的相關規定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或行使人事主動形成權,任由所提名之人選經立法院進行審查或不予審查,將使憲法所保障的公益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

他說,考量立法院隨時可能要求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及總統已於今年 5 月 31 日提名第 14 屆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委員咨請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中,本件暫時處分已有急迫必要性。

行政院訴訟代理人指出,立院職權法關於人事同意權部分,不能排除立法院藉由邀集第三人參與審查而違反民主政治原則,使被審查人承擔更不利的法律效果,且無限期反覆審查恐癱瘓行政人事核心。

關於質詢部分,行政院認為,質詢的方向與內容恐取決於主席個人的立場與好惡,強迫揭露行政機密特權的資訊,考量該等資訊的機密性具有不可逆特性,相關法律規定的施行將造成重大而難以回復的損害。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訴訟代理人表示,立院職權法本次修正規定不僅破壞憲政體制及權力分立架構,嚴重侵害人民不表意自由、新聞自由、隱私權及營業秘密等基本權利,且在立法院審議時存有諸多嚴重程序瑕疵,立法委員就規範內容欠缺實質討論,民主社群之集體意志無法充分反映,嚴重危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民進黨團認為,相關法律規定的施行將侵害司法機關獨立審判、監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等憲法機關的運作,干預包括國家安全、國防外交機密、犯罪偵查機密、內部討論資訊等事關行政部門有效運作的資訊,將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憲法法庭做出暫時處分,僅使總統、行政院與立法院維持既定的權力運作模式,且不致對立法院職權的行使致生額外的重大不利益。

監察院訴訟代理人指出,關於立法院調查權行使範圍及其拘束力部分,侵奪憲法賦予監察院的職權,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關於受調查對象未排除監察院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破壞監察委員不受外力干預的獨立性。

立法院主張,聲請人所提法規範憲法審查,依法均應不受理;縱然予以受理,考量立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規定旨在落實主權在民,實現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以維持總統的統治正當性並提升國會審議法案、預算及決算案之品質,亦應為合憲性解釋。

立法院指出,立院職權行使法的立法程序並無明顯重大瑕疵,且條文符合法律明確性要求。對於在立法機關所進行的正式程序中為虛偽陳述者課予刑罰,不僅未違反憲法之要求,更有外國立法例可資參照。被質詢人若因此遭科處刑罰,亦得尋求訴訟救濟。

立法院認為,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所保全的憲法上權利與公益,應與人民的基本權利有關,而非憲法機關及其人員的權力保障,且相關規定並未對各憲法機關的職權行使和權力分立造成任何急迫、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不符合暫時處分要件。

聲請人與立法院陳述意見完畢後,直接由大法官進行詢問。各聲請人、立法院代表或訴訟代理人分別就大法官詢問提出說明及回應。本次準備程序歷時近 3 小時,審判長許宗力於詢答完畢後,諭知聲請人及立法院如認有補充必要,可於 3 日內以書面補充說明,並宣示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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