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歲李姓女子持奇異筆在國定古蹟祀典武廟後門牆壁處,塗鴉畫上男性生殖器並書寫意義不詳文字,犯毀損古蹟附屬設施罪,遭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6 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台南市警方今年 1 月接獲祀典武廟人員報案,指稱後門牆壁遭不明人士塗鴉,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後鎖定李女涉嫌,李女到案後坦承犯行,警方依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移送,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台南地院判決指出,李女基於毀損古蹟附屬設施犯意,持黑色奇異筆在後門牆壁處,畫上男性生殖器並書寫內容意義不詳文字,使顏料與牆面材質發生緊密結合黏著,不易清洗,貶抑牆面本身歷史、文化或藝術價值,以此方式毀損古蹟附屬設施。
判決指出,李女說法與廟方人員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截圖、現場照片等,犯行事證明確,考量塗鴉應可透過擦洗及重新塗漆方式修復,尚未致使牆壁不堪用程度,但顏料與牆面材質發生緊密結合黏著,可能在修復過程減損原本材質。
李女行為犯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毀損古蹟附屬設施罪,考量李女坦承犯行、判決前未與祀典武廟成立調解等犯後態度,處有期徒刑 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1000 元折算 1 日,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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