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有些網紅中華民國法律都不懂,為了避免他的受眾因無知而犯法,容我提醒:
刑法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其他還有相關法律,我國識字率夠普及,請發揮公眾責任發言前 Google 一下。
原文出自林靜儀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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