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欣瑩委員的預算法第 84 條修法理由有提到已經有第 22 條預備金,所以刪掉但書「可先動用部分特別預算」沒關係。
預備金跟特別預算,是不同性質的錢欸,不然怎麼會一個放在第 22 條,一個放在 83、84 條,還不同章節?
政府機關是有第一第二預備金,但那個主要是執行「法定業務」不夠時可以動用的錢,金額也沒那麼多。
像之前疫情,政府編了 8000 多億特別預算,這個數字,根本不可能用政府機關預備金處理。
另外還有一個「災難準備金」,這個是「地方政府」自己編的,金額不會太多,像花蓮縣碰到地震,他們那一點點「災難準備金」根本不夠,所以需要中央政府特別預算支援。
我覺得,討論事情,要先搞清楚狀況,當到立法委員,還搞不清楚狀況,連立法理由都亂寫一通,這個程度真的不行,提了一個蠢法案後,還想亂圓,那就很可悲了。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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