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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無照牙醫執業多年 二審改判1年沒收543萬元

梁姓男子無牙醫資格涉在彰化縣從事牙醫工作多年,一審依違反醫師法判刑 2 年、緩刑 5 年,沒收犯罪所得新台幣 2100 萬元;二審改判刑 1 年、緩刑 4 年,沒收 543 萬元,可上訴。

依據檢方起訴書指出,國中畢業、未取得合法牙醫資格的梁姓男子( 69 歲)自述從小學習治療牙齒及製作假牙技術,他從西元 1988 年起在彰化縣住處開設鑲牙所從事牙醫業務。

起訴書表示,梁男在鑲牙所擺設牙科治療椅、器材等診療設備,自行替患者安裝假牙、牙套、根管治療等醫療行為,其中安裝 1 排至 2 排假牙費用約 3 萬元至 10 萬元不等,平均月收約 5 萬元。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接獲舉報於 2023 年 7 月間前往搜索,扣得固定牙齒黏著劑、注射器、麻醉注射劑、牙科器械、預約本、收據等證物,檢方偵辦後,依違反醫師法將梁男起訴。

一審的彰化地方法院審理時,梁男坦承犯行,法官考量犯罪動機基於謀生、須扶養妻子及子女等生活狀況、無前科紀錄,依違反醫師法判處有期徒刑 2 年、緩刑 5 年,並應於判決確定 4 年內向公庫支付 150 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 2100 萬元沒收。

梁男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合議庭查出,梁男自 1994 年 7 月間才遷入彰化縣目前現址,他原先供述從事相關行業 35 年,疑因時隔久遠,記憶模糊而粗略自白,且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明他自 1988 年間起經營,難認與事實完全相符。

合議庭審酌,梁男年齡已高,經查獲此件違法犯行後,歷經偵審及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悟而無再犯之虞,且已逾勞動工作者強制退休年齡,不易再獲有報酬工作,沒收犯罪所得應扣除平均餘命 15 年,得維持生活條件所必要費用。

二審日前改判梁男有期徒刑 1 年、緩刑 4 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2 年內向公庫支付 50 萬元,犯罪所得 543 萬餘元沒收,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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