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今天審理新竹市長高虹安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案,高虹安聲請勘驗 4 名同案被告偵訊光碟,指控檢方突然中斷錄影及不 正訊問等。檢方說,沒必要勘驗,應直接訊問當事人。
高虹安庭後接受媒體聯訪表示,有向法官聲請勘驗 4 名助理在偵查階段的錄影錄音光碟,她赫然發現助理王郁文在北檢偵訊時,有 16 分鐘突然中斷而沒有錄音錄影,在筆錄上完全看不到這樣的記載,依據刑事訴訟法在偵查階段應該是要全程錄音錄影,質疑有違法並侵權。
此外,高虹安說,檢方分別偵訊助理陳奐宇、陳昱愷時,2 人證詞有利於她的部分,沒有記在筆錄裡,分別長達 20 分鍾、 40 分鐘,對此也聲請勘驗,希望合議庭可以裁准,將這些證詞記錄到筆錄中。
高虹安辯護人在庭上表示,發現檢方偵訊時,以包裹式訊問、被告轉證人具結、誘導式訊問、錯誤假設前提、減刑誘惑以及對高虹安有利證詞都沒有記在筆錄裡。
公訴檢察官指出,對方聲請 14 段偵訊光碟勘驗,如果全部勘驗完可能要花上 2 年至 3 年時間,有延遲訴訟之嫌;王郁文中斷錄音錄影 16 分鐘部分,檢察官未就犯罪事實訊問,會中斷是因為她的律師與檢察官持續溝通與交換法律意見,而且偵查中不禁止誘導,僅禁止虛偽及錯覺誘導,檢察官曉以大義,做利弊分析,並無不當,結論就是沒必要勘驗,訊問當事人即可。
高虹安辯護人表示,聲請勘驗的偵訊檔案有給起迄時間(幾分幾秒),都有特別標記出來,是在合理的情形,絕對不會費時 2 年至 3 年。另聲請傳喚同案 4 名被告及友人李忠庭共 8 人作證。
法官諭知,4 名助理都有律師陪同偵訊,即證明當事人當下說法是出於自願,而非遭不正當方法所迫,而且檢察官偵訊中本來就可以有誘導,重點應放在經過誘導後,當事人哪個段落說法遭到污染,進而要求法院排除其證據能力;諭令高虹安辯護人1個月內,具狀說明清楚要勘驗錄音錄影範圍,以及相關法律效果影響,定明年3 月 6 日開庭續行準備程序。
全案緣於,高虹安被控立法委員任內自 2020 年 2 月 27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止,要求前公費助理黃惠玟等人配合,以虛報或浮報助理每月受領酬金、加班值班費到預算上限金額,並將虛報或浮報的差額繳回給高虹安,供高虹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
台北地檢署統計,高虹安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總計詐得新台幣 46 萬 30 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起訴高虹安、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王郁文等 5 名被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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