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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專欄》建築法很注重時間軸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qimono
一堆網友說我對礦區房子都沒講法律,之前就寫過了,你們沒看到就是沒有喔?
建築法很注重時間軸,沒把時間搞清楚,永遠就是各說各話。
如果要對「違章建築」相關法律問題有初步了解,大家要知道兩個法條、一個區域計畫、一個規定、兩個判決。
1.兩個法律規定:
違章建築主要的法律規定有二:
建築法第 97 條之 2:「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命令規定之建築物,其處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2 條:「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
2.一個區域計畫:
民國 70 年 2 月 15 日發布的實施北部區域計畫。
在北部區域計畫發佈前,已經存在的房屋,
就可以依「新北市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提出申請,被認定為合法房屋。
(但這個也不是免死金牌,之後如果有改建增建,改建增建部分還是會有問題)
3.一個規定:
臺北縣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第 2 條規定:「本要點所稱合法房屋,係指下列各地區於下列日期前即已存在,且無擅自新建、修建、改建或就地整建行為之情形之舊有建物。(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以當地都市計畫公布日為準。(二)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以北部區域計畫 70 年 2 月 15 日公告日期為準。(三)內政部指定地區:⋯⋯板橋市、三重市、泰山鄉、五股鄉、新莊市、蘆洲市等部分區域:依臺灣省政府建水字第 43484 號函發布實施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以 57 年 5 月 29 日發布實施日期為準。」
4.兩個判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1123 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1758 號判決。
這個案子是處理十分瀑布門口的違章建築,n 年前有一家育樂公司畫地為王,在瀑布入口蓋了一堆涼亭跟圍牆,要進去看瀑布的民眾,還要跟他買票,這就引起大家不滿,十分瀑布是國有財產,怎麼要看還要跟你買票?
後來拆除大隊做出處分,決定要拆除,育樂公司為此告拆除大隊。
法院審理過程中,最重要的關鍵點,就是「該建物是否在民國 70 年 2月15日前存在」!
因為北部區域計畫是在民國 70 年 2 月 15 日實施,如果育樂公司沒辦法證明建物存在於那個時間點之前,法院就認定是違章建築,要拆。
最後結果是育樂公司沒辦法證明圍牆、涼亭在 70 年 2 月 15 日之前存在,法院就判拆除隊勝訴,育樂公司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也被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1758 號判決:「臺北縣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下簡稱處理要點),依處理要點第 2 條規定:「本要點所稱合法房屋,係指下列各地區於下列日期前即已存在,且無擅自新建、修建、改建或就地整建行為之情形之舊有建物。(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以當地都市計畫公布日為準。(二)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以北部區域計畫 70 年 2 月 15 日公告日期為準。(三)內政部指定地區:……板橋市、三重市、泰山鄉、五股鄉、新莊市、蘆洲市等部分區域:依臺灣省政府建水字第 43484 號函發布實施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以 57 年 5 月 29 日發布實施日期為準。」上開處理要點,乃臺北縣政府為協助人民申請辦理合法房屋證明訂立之行政規則,並未違反憲法及法律,亦未違反上級機關之命令,同時亦提供人民就往昔未申請建築執照建築物如何判斷為合法建築物之判斷基準,核與法律保留原則無涉,本院予以尊重。」
關鍵字:
(1)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以北部區域計畫 70 年 2 月 15 日公告日期為準。
(2)上開處理要點,乃臺北縣政府為協助人民申請辦理合法房屋證明訂立之行政規則,合法合憲。
依照上面法律規定跟判決來看,賴清德主張老家房子是在北部區域計畫 70 年 2 月 15 日公告前已經存在,因為民國 60 年已經有門牌,可以為證,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
因為依照新北市政府頒佈的規定(臺北縣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在民國 70 年 2 月 15 日之前存在的房子,就是合法房屋。
不過要強調的是,如果之後有改建增建,改建增建部分超出原本建物範圍,還是會面臨拆除問題。
但礦區房子的問題在於,廢礦之後,新北市政府沒給它一個新的地目,也沒輔導這些舊房子所有人取得建照使照,導致礦區房子變成無法改建,這個問題不是住戶造成的,而是政府造成的。
蘇貞昌當臺北縣長時,曾經用專案輔導金瓜石九份的礦區房子合法化,這個事情涉及很多部門,應該由新北市政府以專案方式處理。
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賴清德的萬里老家被指是違建。(圖取自google.com/maps)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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