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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秋遠專欄》扶養小孩是父母雙方的義務,不會因為離婚而改變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Fxq19910504

「現在你們只剩下監護權跟扶養費要談了,看來你們對離婚應該已經有共識了。」高等法院的法官,很喜歡在審理離婚訴訟的時候,親自調解,應該是雙方已經在一審激烈交鋒過,也有初步的結果,讓步的可能性會比較高,畢竟一審的時候,大家都覺得自己會贏,現在,雖然還沒塵埃落定,但總是知道初步的判斷,誰對誰錯。

「我可以考慮離婚,但還是希望共同監護,因為我爸媽不想要失去這個孫子。」先生說。

「你爸媽在孩子面前罵我,不盡一個妻子的義務,才讓你去中國工作,已經讓孩子對他們很反感了好嗎?誰不知道你去中國,只是想逃避而已?」太太說,「你多久回來一次?一年!偶爾回來,哪次有帶孩子出去玩?孩子已經不認識你了,還要爭取監護權?」
「這個呢!我必須要說,監護權只是決定孩子的重要事項權利而已,沒有監護權,還是孩子的父親,也一樣是孩子的阿公阿嬤,不是沒有監護權,就沒有小孩,爸爸這裡不要誤解了。」法官看他們交鋒激烈,趕緊把監護權的意思說清楚。

「總之,我希望共同監護,這樣的話,我可以同意離婚,也可以給扶養費。」先生繼續說,大概是想到在庭外等候的媽媽有交代。
「好哦!那我們先不要討論監護權,這樣好了,孩子的爸爸,你要不要考慮先把這幾年欠的扶養費計算一下,還給媽媽,我來勸媽媽看看。」法官說。

太太有點不知所措,因為看來法官要她打折。可是,他這幾年來都沒有負擔孩子的扶養費,只是要他把以前的帳清完,為何還要打折?

「我是這樣想,你先生在台灣看來沒有收入,就算我把你要的金額判給你,我比較擔心你也強制執行不到,所以我才會建議你拿現金,不要拿債權證明,這比較實際。」法官看出她的猶豫,所以又再說明給她聽。

「好!」她咬著牙說,「我同意退讓,只收一半。」

「孩子的爸爸願意嗎?但是我希望你給現金喔!」法官問。畢竟一半的現金也要 50 萬左右。

「我是這麼覺得啦!她養不起,可以給我養!我保證一毛扶養費都不跟她要,我可以自己養!」他理所當然的說,「我肯定保障她的探視權,不會讓她看不到小孩。」

「你看不到小孩?你看不到是因為你不來看!你都說你在中國賺錢,台灣賺不到,一年回來一次,一次回來幾天。回來就是玩手機,說你很累,小孩現在念那間小學?導師的名字叫什麼?你知道嗎?」

法官眉頭深鎖,對於太太的答辯,似乎沒有特別注意,他的心思,停留在先生剛剛說的那段話。

「我本來想要勸你們雙方,可以為了孩子,好好想想監護權要如何合作,可是我聽了孩子的爸爸這段話以後,我覺得剛剛白勸了,我們依法處理就好。」法官嚴肅的看著爸爸,「你連一部分的扶養費都付不起,你要如何說服我,你可以不跟她拿錢,自己養,孩子在你那裡都不會挨餓受凍呢?我們就依法判決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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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扶養小孩是父母雙方的義務,不會因為離婚而改變。

  2. 即便在協議書裡,不跟對方要扶養費,往後還是可以用孩子名義提告。扶養費是孩子的權利,不是夫妻拿來交換監護權的條件。
  3. 養一個孩子,可以很貴,也可以很便宜,但不是不用錢。覺得對方想要監護權,就有義務全額負擔扶養費,應該當時要使用保險套,不要出來害小孩。
  4. 監護權是指,決定孩子生活事項的權力,不是指孩子以後跟沒監護權的一方恩斷義絕的意思。跟對方不合,天天吵架,不願意放下,卻覺得為了孩子,可以好好合作,有點難以想像。
  5. 不要為了自己的爸媽要監護權,而去爭取。當然,如果阿公阿嬤願意給房給車給錢,可以考慮看看。
  6. 不要講到錢,就說對方很現實,愛都沒了,不談錢,難道談吉他嗎?
  7. 不想給跟不能給,是不同層次的問題,絕大部分不給錢的人,不是不能給,而是不想給。
  8. 給扶養費,是爭取親權的入場券,連扶養費都不願意給,沒有資格爭取監護權。
  9. 擔心給錢就是給對方爽的人,請想想養一個孩子要多少錢,一個月一萬元,會爽到對方?請想想保母費一個月要多少?她是媽媽,照顧是應該的?那請問你除了精蟲以外,還給了什麼?
  10. 至於說,講「養不起就給我養,我不要付扶養費」的人,請先想想,自己是不是搞錯了什麼?

原文出自呂秋遠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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