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團體今天指出,有雇主利用勞基法第 20 條規定,在公司併購期間任意解僱工會成員;勞動部回應,併購過程相關法規涉及企業及金融機構主管機關,將持續凝聚修法共識。
勞基法第 20 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勞工外,其餘勞工應預告終止契約。對此勞動部今天回應,已有立法委員提出修正草案,勞動部對保障勞動權益法案皆樂觀其成。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合作科長劉政彥代表接受陳情並指出,工會法明定,雇主不得對勞工組織、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予以解僱;如雇主有上述不當勞動行為,勞工或工會可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申請;如經裁決委員會認定雇主確實違法,勞動部將依法裁處並要求資方履行救濟命令。
至於雇主涉違反勞基法 74 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提出申訴,且雇主不得因此給予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處分。劉政彥說,將函請地方機關查處,若有違法就依法開罰。
雲林縣產業總工會及台灣貨運倉儲產業工會今天在勞動部前召開「企業併購任意解僱,組織工會缺乏保護」記者會指出,建興貨運旗下司機籌組工會,2月召開成立大會,但1名曾提不當調職申訴、另外2人曾提勞動條件申訴的3名積極參與工會活動的司機,卻在5月遭到解僱。
工會並指出,建興貨運利用公司併購期間解僱勞工,且未提出解僱事由,但實際公司主管同事都沒有變化、解僱後也立刻釋出職缺,表示解僱並非因經營權轉換造成的需求;要求應修改勞基法第 20 條,要求雇主在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留用全數勞工,保障企業併購過程的勞工工作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