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裕台公司不滿羅玉珍、莊婉均未依約出售中影公司名下的華夏大樓分享利潤,也未促使中影將大樓賣給欣裕台,向 2 人求償,歷審敗訴。高院更二審日前改判欣裕台獲賠 10 億多元,羅須付 6 億多元,莊須付 4 億多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欣裕台主張於 2006 年與中影董事長郭台強配偶羅玉珍、中影前副董事長莊婉均簽約,約定羅、莊以每股 65 元向欣裕台買受中影股權,總價金新台幣 31 億 4368 萬 8210 元。
欣裕台主張,雙方約定若簽約起 3 年內中影公司出售名下華夏大樓的金額高於 15 億元,欣裕台可就超出部分分享利潤,並由羅、莊給付;若中影在 3 年屆滿時仍未處分華夏大樓,羅、莊保證欣裕台可優先購買華夏大樓。
欣裕台還主張,羅玉珍、莊婉均未依約出售華夏大樓分享利潤,也未將華夏大樓賣給欣裕台公司,或促成中影出售華夏大樓,明知長榮公司、光華公司曾有意購買華夏大樓,也未促使成交,求償 24 億 4672 萬 6412 元。
一、二審皆判決欣裕台敗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定,長榮公司、光華公司雖曾表示有意購買華夏大樓,但羅玉珍、莊婉均當時並未取得中影董事會實質控制權,難以認定羅、莊故意使條件不成就。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廢棄更一審判決發回,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審理。
更二審參酌華夏大樓在 2009 年 4 月 27 日的價值為 26 億 246 萬 4847 元,羅玉珍 2 人未履行約定的義務,導致欣裕台受損害 10 億 9374 萬 3191 元,依羅玉珍、莊婉均的出資比各為 62 %、 38 %計算,判決羅、莊須各賠 6 億 7812 萬 778 元、4 億 1562 萬 2413 元。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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