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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電視爭議 NCC:勿將內部問題外部化造成社會成本

(中央社檔案照)

NCC 書面報告指出,鏡電視議題若涉及先前附款履行, NCC 會持續追縱,但若是公司內部治理問題,像是經營、人事權紛爭,建議經營團隊須以正當法律程序處理,而非用手段把內部問題外部化,造成不必要的社會成本。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明天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主委陳耀祥就「鏡電視設置爭議對 NCC 獨立公正性的影響」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針對鏡電視許可申設後續相關爭議, NCC 書面報告指出,已明確要求鏡電視取得執照許可後,禁止與該公司其他集團共用人力、禁止該公司股東或及其所屬公司有不當利益輸送,並限期補實人力、資金等,如果有違反附款要求,最嚴重者 NCC 可以廢止原處分,以確保鏡電視跟鏡週刊明確切割,避免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介入鏡電視營運。

NCC 書面報告指出,除了繼續留意鏡電視附款落實情形, NCC 也有了解針對檢舉裴偉在鏡電視董事長任內相關財務處理,包含「該公司向互動國際採購設備之價金與程序是否合理」、「鏡週刊向該公司主張之開辦費用等是否涉浮編虛報暨附有效憑證」等。

NCC 報告提到,鏡電視董事會、監察人除認定裴偉任該公司前董事長期間以自己名義與停雲公司簽訂契約等情節涉有違反公司法情事外,另認該公司 110 年度營業報告暨財務報表存有疑義,已決議成立查核小組,並預計在年底前專案提報查核結果。

NCC 指出,尊重鏡電視公司治理機制運作,並持續監理。另外,媒體報導提到陳建平日前逕向台北地檢署告發裴偉涉背信、詐欺、商業會計法等, NCC 也將尊重犯罪偵察程序及司法調查結果。

NCC 表示,鏡電視相關議題,如果涉及先前附款履行狀況, NCC 會持續追縱是否確實執行,不過如果是公司內部治理問題,像是經營、人事權紛爭, NCC 建議經營團隊須以正當法律程序處理,而非用若干手段將內部問題外部化,造成不必要的社會成本。

關於鏡電視新聞台公司負責人頻繁異動,引發外界議論。 NCC 報告指出, NCC 依法監理鏡電視,除了持續瞭解鏡電視附款履行情形,目前也在審理鏡電視今年 4 月 12 日所提的鏡電視負責人變更等申請案件,已陸續請各利害關係人意見陳述,近期另有相關利害關係人將到會陳述。後續如相關爭議進入訴訟階段, NCC 將尊重犯罪偵察程序及司法審查結果,並依法定職權配合處理。

NCC 強調,作為獨立監理機關,各委員獨立行使職權,並透過委員合議制,嚴守客觀、中立及專業的立場,後續將依法審理「鏡電視新聞台」等相關案件,如在程序中發現有不法情事,也將依法究辦。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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