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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悠瑪事故家屬稱已19死 司機員辯未受完整訓練

台鐵第6432次普悠瑪列車3年前翻覆,造成多人死傷,司機員尤振仲一審遭判4年半,二審15日在台灣高等法院開庭,尤振仲(圖)庭上辯稱,未受完整的訓練。圖片來源:中央社

台鐵第 6432 次普悠瑪列車 3 年前翻覆,造成多人死傷,司機員尤振仲一審遭判 4 年半。二審今天開庭,1名死者家屬說,有重傷者身故,死者達 19 人。尤男辯稱,未受完整的訓練。

尤振仲庭上表示,當時支援七堵司機員的調度,台鐵每個月會有一個段訊,他有受訓,但沒有考試,未受完整的訓練,怎麼能期待他能正確駕車,他認為,應該要考試及格才能操作列車設備。

參與訴訟的 1 名死者家屬在庭上表示,翻車事故身亡的人數,已經從 18 人增加到 19 人,因為去年有1名重傷者往生。二審法官魏俊明當庭拿出傷者名單,請他指認,但家屬表示,不太記得名字,庭後再具狀補上。

全案緣於,台鐵第 6432 次普悠瑪列車 2018 年 10 月 21 日行經宜蘭新馬站時翻覆,造成 18 人死、 200 多人受傷。宜蘭地檢署將尤振仲等人起訴。

一審宜蘭地方法院去年 10 月間,認定尤振仲當時誤因 ATP 系統故障,違反台鐵局相關規定,在宜蘭大溪站前約1.8公里處時擅自關閉 ATP 系統,且他關閉 ATP 系統後,列車隨即又發生動力自動切斷的情形,之後於列車停靠宜蘭站、羅東站時,也都未依規定重新開啟回復 ATP 自動防護系統的功能。

一審指出,尤振仲之後從羅東站出發後,明知 ATP 系統是司機員駕駛列車的輔助設備, ATP 系統關閉時,司機員仍應提高注意力,留意行車沿線的號誌、號訊及標誌,並遵守行車速限,但列車之後的速度竟達到時速 141 公里,同時在列車行駛期間,他仍持續與機車調度員、檢查員通聯,未注意新馬站彎道車速應低於時速 75 公里的規定,列車之後出軌翻覆。

一審法院認為,尤振仲因相關嚴重疏失,造成這起嚴重事故,又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佳,依過失致死等罪,判處有期徒刑 4 年 6 月;同案 2 名台鐵局被告獲無罪。全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開庭。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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