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詹姓空服員與義大利籍藍姓男子爭 8 歲女兒監護權,最高法院今年裁定將女童交付給藍男確定,未確認未成年子女意願,抵觸憲法,發回最高法院。
此案也是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憲法法庭首件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藍男與詹女爭取 8 歲女兒親權官司,台北地方法院裁定詹女須交付女童,詹女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今年駁回抗告確定。女童手寫致總統蔡英文與法官信指出「我想留在台灣」,拜託「小英總統」與法官們讓她留在台灣。
台中地院執行官於 3 月 14 日前往女童就讀的學校執行交付,但女童情緒不穩,不願意離開學校,最後執行未成功。詹女事後向憲法法庭聲請就確定終局裁定為裁判憲法審查,並依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指出,就跨國父母的情形,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的暫時處分事件,如果決定不當,確足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全發展的憲法權利遭受難以回復重大損害。
憲法法庭認為,原確定終局裁定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確具急迫性與必要性,而無其它手段可資防免,確有准予暫時處分的必要,所以原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法庭審查案件裁判宣告前,應暫時停止執行。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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