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姓空姐與義大利籍藍姓男子爭 8 歲女兒監護權,法院裁定監護權屬藍男,詹女今年 3 月間聲請暫時處分獲准。詹女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部分,憲法法庭將於下午 3 時宣判。
這名女童於 2014 年出生後,義大利商人藍男與詹女約定共同行使親權。 2017 年間,詹女原本同意藍男帶女童至義大利探望祖母及慶祝耶誕節 20 天,但藍男在未經詹女同意下,提早 9 天帶女童到義大利,且未在約定時間送女童返台。
詹女發現後,提起改定親權行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藍男不得將女童帶離台灣,雖曾經一、二審裁定准許,但最高法院認定,女童當時人已在義大利,因此無限制藍男帶女童離開台灣的必要,發回更審,於更一審時駁回詹女的聲請。
詹女於 2019 年間到義大利探視女童,同年 1 月間以護照遺失為由,向中華民國駐義大利代表處申請補發子女護照,並持補發的護照將女童帶回台灣。
藍男隨後聲請暫時處分,希望能將女童帶回義大利同住,台北地方法院今年 1 月裁定詹女須在 3 月 14 日交付子女。女童手寫致總統蔡英文與法官信指出「我想留在台灣」,拜託「小英總統」與法官們能讓她留在台灣。
台中地院執行官於 3 月 14 日前往女童就讀的學校執行交付,但女童情緒不穩,不願意離開學校,最後執行未成功。詹女事後向憲法法庭聲請就確定終局裁定為裁判憲法審查,並依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暫時處分。
詹女主張,女兒此次一去,將受到無可回復的受國民教育權、在台灣的生存權、母女人格尊嚴、婦幼安全等無可回復的損害,不知何處是兒家?不見媽媽在哪裡?台灣不是海牙公約國,單向保障外籍生父,不顧本籍母女的權益?此案至為急迫等語。
憲法法庭指出,就跨國父母的情形,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的暫時處分事件,如果決定不當,確足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全發展的憲法權利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
憲法法庭表示,原確定終局裁定維持第一審裁定詹女應將該未成年子女交付藍男暫時處分,但此暫時處分的執行,對於未成年子女憲法權利的影響至鉅,但相關確定終局裁定有無牴觸憲法,仍待憲法法庭進行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認為,原確定終局裁定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確具急迫性與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確有准予暫時處分的必要,所以原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法庭審查案件裁判宣告前,應暫時停止執行。
另外,藍男與詹女監護權訴訟部分,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裁定親權歸藍男所有,詹女不服提起抗告,目前由台北地院二審審理中。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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