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男女於 1999 年間在飯店舉行婚宴後鬧翻,沒再聯絡,女方 20 多年後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婚宴有公開儀式及 2 人以上證人,判決婚姻關係存在。
女方主張,她與男方是高中同學,雙方畢業多年後於 1998 年間在街頭巧遇,男方展開熱烈追求, 1999 年 7 月間在台北市一家大飯店舉行婚宴,雙方父母及眾多親友在場見證,男方還特地邀請曾任西德駐台經濟辦事處代表擔任婚禮證婚人。
女方表示,2 人在婚宴後當晚因故發生爭執未辦理登記,她於 2019 年間發律師函要求男方與她辦結婚登記被拒,別無良策才提訴訟。
男方指出,女方當時擔任保險業務員,兩人交往後,女方向他吐露常常被親友、同事、客戶詢問是否結婚育子等事,要求跟男方舉辦婚宴取信其親友及同仁、客戶即可,雙方並無結婚真意。
男方表示,兩人在婚宴後鬧翻後毫無聯繫,他已於 2009 年間與現任妻子結婚,並生下 2 名女兒,女方事隔 20 多年後要求共同辦理結婚登記,根本破壞既有法律秩序的安定性,更損及現任妻子及子女的權益。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出,修正前民法第 982 條第 1 項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並有 2 人以上的證人,2 人在大飯店舉辦婚宴,且有雙方父母及親友在場,判決兩造婚姻存在。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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