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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危機醞釀中 台灣需要憲法「去一中」

現行憲法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及蒙古國領土畫為領土範圍。 圖片來源:pixabay

在四項公投及年初立委補選結束後、各黨正在加緊為年底各項地方選舉預作準備,政壇看似相對平靜無波的此時,實際上台灣仍有國安危機悄悄醞釀中。若再不對症下藥、對當前危機的根源做出正本清源性的解決,恐怕未來將因此遭受禍累。

一方面,近期陸委會、內政部及教育部等相關部會,紛紛就其職掌與港澳有關的部份,試圖以修正行政命令的方式,為開放更多港澳民眾來台就學、居留或甚至入籍大開方便之門,但政府有無正視其間的國安風險則是一大問題。

例如,上個月月底陸委會放出將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的風向,讓港澳居民在進入台灣居留滿 年、且居留第 年月均所得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 倍者,得申請在台定居,定居獲核准者可在一定期間內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入籍手續,以取得身份證、並享有投票權及罷免權等等的參政權,其後在部份社群網站引發巨大論議。

而教育部也在上月底公告修正「香港澳門居民來台就學辦法」,開放港澳高中生來台就讀台灣高中職。這些港澳高中生在完成高中階段學業後,大多會留在台灣繼續升學,預期他們在完成大學以上教育階段後,將可能循內政部移民署的身份代碼 HF169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其畢業回香港或澳門服務滿二年者」等途徑,取得在台居留權。進而,在法定居留期滿後,獲得台灣定居及入籍資格,甚至為其在港澳家屬申請依親居留。

在政府各相關部會為港澳居民大開巧門的時候,卻也忘記了以下的事實:

  1. 自香港反送中運動爆發起,港府與港警運用各種手段,強硬鎮壓示威民眾;其後,2020 年年中「港區國安法」生效施行,2021 年 月公佈「香港政治制度改革方案」、大幅壓縮民主派生存空間,並據此在去今兩年之間,陸續選出新一屆立法會及新任特首。至此,香港原有「一國兩制」的特殊性已經不存在。
  2. 港府自反送中運動後,加強對泛民主派人士及港獨運動者的迫害,其中一環是將其港區國安法作為法律上武器,港府據此秘而不宣地啟動出境黑名單機制,凡是受監控者試圖出境,均有可能遭港府逮捕、控以各式各樣莫須有的罪名。近日逮捕支援反送中運動人士 612 基金的何韻詩等 位信託管理人即是一例。因此,有真實受救助需求的政治難民,已經鮮有機會能夠循正規管道逃出生天,能出境的至少都是對港府而言在政治上無害,甚至可能受港府或中國當局指示,懷有發展諜報及第五縱隊組織等特殊任務的人。
  3. 香港在中國統治下已經逐漸喪失其特殊性,在 2020 年 月,美國時任總統川普簽署行政命令,在美國法律上終止香港的特殊地位。而中華民國台灣現行的港澳關係條例第 60 條第一項,也規定「香港或澳門情況發生變化,致本條例之施行有危害臺灣地區安全之虞時,行政院得報請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停止本條例一部或全部之適用」,但到目前為止,港澳關係條例仍未凍結,甚至政府當局仍然在以「救助愛好自由民主的港人」等名義,為港人移民來台大開方便之門。

不清楚民進黨政府為何願意冒各種風險—包含得罪其本土且非左派的核心支持層,仍然執意為港澳地區居民大開居留及定居入籍的巧門,但可以確定一件事:如果不是因現行中華民國憲法與其增修條文,仍然是「憲法一中」,今天民進黨政府及立院黨團內的有心人士,也沒有那麼多法制上的空間與漏洞能鑽!

再者,當前台灣安保的另一大問題是:涉及中國的國安案件,常常遭到司法系統的輕判,或甚至得以逃脫法律制裁。先不論久遠一些的案件,如退役陸軍中將羅文山收受中國政協委員政治獻金,後遭輕判定讞,這裡僅舉過去約半年間一些知名度較高的案件:

  1. 涉及「王立強共諜」案中國人向心與龔青夫婦,於 2019 年起在台被限制出境,其中涉及國安法「發展組織」罪的部份,去年 11 月 12 日以澳洲拒絕司法互助及證據不足為由,偵結不起訴,今年 月 18 日被高檢署發回續查;洗錢部份去年 月被北檢起訴且請求從重量刑,但台北地院合議庭於今年 月 24 日一審判決 人無罪,經台北地檢署於今年 月 17 日上訴後,目前仍在纏訟中。
  2. 親中政黨「台灣人民共產黨」主席林德旺及另 名親中親共分子,於 2021 年 月 日午後至台南烏山頭水庫,將該水庫岸邊的日本水利技師八田與一銅像戴上五星旗圖樣口罩、叫囂「叫日本人跟美國人別把武漢肺炎病毒傳來台灣」「日本人滾回去」「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兩岸早日統一」等讕言,並將過程拍攝成影片上傳影音網站,台南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為由將 人送辦;詎料,今年 月 12 日,台南地院柳營簡易庭徐姓法官不僅將 人判處無罪,更將判決書當作是個人投書,侃侃而談其對憲法言論自由、政治性言論及政治傾向的觀點,消息傳出後引起各方嘩然。
  3. 居住於花蓮縣的男子尹垣程及其中國裔妻子劉慧,於 2017 結婚後,在 2019 年 月赴中國受訓、成為中國在台網軍,夫妻返台後旋即於總統大選及武漢肺炎疫情期間,各自以多個假身份向臉書申辦多筆假帳號,再以尹某管理的臉書社團「帝吧中央集團軍」及「帝吧根據地」等社群為基地,四處散播大選及防疫等多方謠言假消息,於 2020 年年底被法務部調查局逮捕並移送法辦後,夫妻向花蓮地院爭取循認罪協商程序輕判,花蓮地院於 月 日,以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為由,輕判尹某 月徒刑,並以刑法「偽造文書」罪,判處 夫妻各數十日拘役。
  4. 今年 月 13 日,親中政黨「新黨」黨員王炳忠與中國在台學生周泓旭等人共同發展中國在台組織一案,第二審仍遭高院判決無罪,由於王周等人遊走在現行法曖昧地帶,一二兩審均對被告行為作有利於其脫罪之認定,檢方及律師或對本案二審判決不無微詞、認為長此以往不啻於鼓勵中國當局派人來台發展組織;或認為國安法在構成要件及偵查權等發動上尚有不備,應該從法制面加以改進。

類似情況,由於現行轉型正義目標設定及動能等等面向的問題,導致轉型正義的動能未能推向司法界,司法界直至目前為止依然是轉型正義的死角。許多黨化司法的殘影、以及對不同特定政黨的好惡等原因,已經化為難以消解的組織文化的一部分。加上「憲法一中」問題,以及近 20 年來台灣從法學教育,到晚近新進從業人員的進步主義傾向,使得有意迴護或輕縱中國在台各種滲透破壞活動的法官或檢察官,都能夠從現有的憲法、法規範及與上兩者的詮釋中找到理由,進而導致司法系統在發生國安案件時,經常無法有效對應。

由此可知,造成當前中華民國台灣體制下的三權,能夠各取所需的關鍵—或者可以說是這些事態背後成因的交集。先不論我國政府、憲法與其增修條文各自的法律上意義及地位,至少這部憲法是台灣在結束「中華民國類託管體制」以前,仍有效施行於中華民國政府實效控制領土的過渡憲法(「過渡約憲」)。

而現行中華民國憲法與其增修條文,又共構出「憲法一中」原則,特別是增修條文前言開頭「為因為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以及其後第 12411 及第 12 條所共同建構出的「中華民國自由地區 vs. 中華民國大陸地區」的制度上設計。

如未能至少就以上這些部份做出調整,那麼據此開展的法規範位階,只能曖昧地將中國認定為境外勢力,無法正本清源地,將中國認定為有嚴重影響及侵害台灣不受他國統屬、實質自治狀態之虞的敵性國家。進而,也影響到刑事實體法—特別是刑法中的外患罪、反滲透法,還有行政法領域的兩「岸」關係、港澳關係、出入境管理及移民等相關法制。在行為規範密度、罪刑強度、社會大眾對相關規範的遵法意識與對中心防,還有司法從業人員對相關犯罪態樣的認識,都會有所欠損。

雖然自 2005 第 次修憲以來,憲法修正的門檻—特別是公民複決門檻,已經高到修憲案顯難通過的程度。但若民進黨政府不能體察到當前台灣對中國,在法規範定位曖昧不明,以及此產生的種種法律問題,有影響台灣存立之虞的程度,而執意繼續抱殘守缺,中國將會繼續利用這樣的規範縫隙,作為其對台各種滲透破壞活動的破口。

因此,筆者建議,若情況允許,至少應該將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從前言開始徹底翻修,去除掉被解釋為憲法一中的一切可能性。例如,前言的部份可以改為「為因為國家存立與發展之需要」,其下各條文與前揭「自由地區 vs. 大陸地區」架構有關的部份,也應該至少朝「台灣與中國是不同國家」的方向來修正,不要再有「自由地區 vs. 大陸地區」的兩岸一中設定。

在憲法位階的法規範做出適切的調整後,循序漸進地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港澳關係條例整併為「中國關係法」、並修訂其他在內容方面與中港澳關係有關的相關法律,乃至於行政命令及法規命令,也就比單純調整這些法律更名正言順得多。

最近一次的憲法時刻,已經被進步議題空耗到只剩「18 歲公民權」走出立法院、準備在今年年底地方選舉中合併進行複決投票的程度,過去 年以來蔡政府的憲改成績乏善可陳,但主政者若尚能把握未來 年時間、亡羊補牢,為台灣在正式建國的外部障礙徹底消失前的「過渡憲法」做出適切的調整,則為時未晚。

本篇文章作者為黃俊倫,1980 年代出生台灣人,平時觀察政經社會及國際等議題,慢慢建構出屬於自己的世界觀與對各項議題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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