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明定旅行業、水域活動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為避免意外事故釐清責任曠日費時,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得於範圍內請求保險給付,並制定旅客和親屬請求順序。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新增電子商務和旅遊團、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給付相關條文。
現行條文僅要求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不過三讀通過條文新增,訂定契約得適用電子簽章法規定的電子條文。
考量旅遊活動意外往往造成多人傷亡,常引發理賠爭議,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旅行業辦理旅遊行程期間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死亡或傷害,不論其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範圍及金額,依規定向責任保險的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旅遊事故責任保險請求對象,包含因意外事故導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傷害者,為受害者本人,若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死亡,請求順位第一為父母、子女及配偶,其次依序是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
因應水域活動盛行,三讀通過條文增訂,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提供場域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亦同;相關責任保險請求條文與順序,則比照旅遊事故保險給付。
新法也明定,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曾銘宗在三讀後發言表示,過去旅遊活動意外頻傳,後續責任釐清、理賠常曠日費時,這次修法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明定旅遊業、水域活動業者投保責任保險,並制定親屬請求順序,使旅客和親屬都能獲得保障。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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