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施行法第 9 條之 1 條文,將「妓女戶」的用詞改為「性交易場所」,以保障性別人權,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規範。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 12 月 29 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刑法施行法第 9 條之 1 條文。
行政院、司法院所提修法版本提到,使用「妓女戶」的用詞影響女性尊嚴,並有性工作等同女性的刻板印象,有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 5 條規定之虞,有修正必要,因此提出這次修正草案,將用詞改為「性交易場所」。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時,在場立委及官員達成共識,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立法院會今天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將「妓女戶」的用詞改為「性交易場所」。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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