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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種大麻供自用視情節處1到7年徒刑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對於栽種大麻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製造、運輸、販賣等擴散毒品行為都嚴以重罰。不過,對於「種植大麻」的行為,司法院釋字第 790 號解釋,認為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的違法情節輕微個案,不分情節一律量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刑責,似有過苛,不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去年 3 月 11 日,行政院會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等修正草案,對於栽種大麻犯行,視情節輕重,量處適當刑度,以符罪責相當,堅守無毒家園;條文新增「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此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當時在行政院會中指出,此案是因為大法官釋字 790 號的解釋,要求法律的規定,罪刑要相當,也就是犯罪行為的處罰、課責,輕重要合乎比例,按罪刑的輕重課責,避免「情輕法重」的情形。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 12 月 29 日排審,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照案通過,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全案今天於立法院會處理,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三讀修正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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