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規規定,若受僱者與被收養子女有共同生活事實,只要出具證明文件就可申請育嬰留停,但考量同志處境,勞動部近日放寬,只要已聲請收養、與孩子是同一戶口就能提申請。
為保障受僱者及收養子女權益,勞動部在 2017 年曾發布通函解釋,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3 項中「先行共同生活」證明文件,除法院裁定外,在特殊情況下,出具法院家事法庭通知等公函文書或村、里長證明,依個案事實足以認定受僱者與被收養人已共同生活,就可申請育嬰留停。
台灣同婚專法通過後,讓同志能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但要成為法律上的爸爸或媽媽,仍需要走冗長的法律程序,才有法律上的父母身分,這期間可能也有申請育嬰留停的需求。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告訴記者,同志家庭在收養子女過程中若有育嬰留停需求,有先行共同生活事實也可依照相關規定申請育嬰留停,但有性平委員在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開會時討論提到,這樣的規定讓同志家庭處境困難,除法院過程冗長外,向村里長要證明等同要求同志向村里長出櫃,因此希望能放寬相關規定。
黃維琛表示,經過與專業團體及機關討論之後,將放寬「先行共同生活」的證明文件,只要是提出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例如試養契約書,或是向法院提出家事聲請狀(聲請認可收養)的證明文件,並輔以其與被收養人同住一地址的證明(如戶口名簿),就可做為有共同生活事實證明以申請育嬰留停。
黃維琛也提到,相關規定放寬後,不限於同志家庭,只要符合法規情況者都可以提供放寬後的共同生活證明文件申請育嬰留停。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