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有工人在更換燈管時,疑因維修未斷電,觸電送醫不治,王姓負責人稱工人是外包人員,但台中地院認定工人受僱於王男公司,判罰公司新台幣 12 萬元、王男 4 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為消防工程公司的負責人,與台中市西區某大樓管委會簽約,施作大樓的消防電力設備照明系統更新工作。 2020 年 10 月間,王派遣工人前往大樓更換燈管,王男並未提供相關維修設備,工人在更換燈管時也未先斷電,導致工作時遭電擊,送醫不治。
台中市勞檢處調查後,認定王男涉違反職安法,全案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王男卻稱,工程是外包的,死者不是他的工人,安全衛生應自行注意。
台中地院認定,工人依照公司指示,前往指定地點提供勞務,無法自己決定勞務給付的方式,更換燈組的材料也是公司提供,認定工人受僱於王男的公司,因此依照違反職安法,判罰王男公司 12 萬元、王男 4 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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