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山草原分屍案,高院更一審認為凶嫌陳伯謙有教化可能,判無期徒刑,檢方上訴指應判死刑,陳男上訴指符合自首應減刑。最高法院今天認定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對於陳伯謙辯稱被害人是遭 Eric (艾瑞克)殺害,他是受到威脅才幫忙分屍、棄屍部分,依相關證據認定,陳伯謙說法不可採。
至於,陳伯謙認為應符合自首要件,可減刑部分,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經承辦員警辦案經驗,已有相當事證懷疑陳伯謙就是本案嫌疑人,因此陳伯謙事後到派出所自白,並不符合自首要件。
新聞稿指出,高院更一審考量陳伯謙的犯罪情節重大,所為泯滅人性,無理剝奪被害人生命,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的「情節最嚴重之犯行」。
高院更一審就陳伯謙整體人格的判斷及再犯風險評估,經囑託台灣司法心理學會進行鑑定調查,鑑定報告指陳伯謙具有「中度」矯治可能性、「中度」再社會化(復歸社會)可能性、「低度」再犯可能性,經綜合考量認為目前制度上,可以藉由矯正機關施以心理治療、生命教育課程等,陳伯謙可矯正治療(有教化可能),判處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認為,高院更一審已經詳細論述,尚無科處陳伯謙極刑(死刑)必要的理由,且高院更一審判決並無裁量權濫用或適用法則不當情形。
最高法院表示,檢察官上訴指原判決量刑不當,陳伯謙上訴主張未依自首減刑等,都無理由,因此予以駁回,全案定讞。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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