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指控中廣公司無權占有新北市板橋區 8 筆土地,及八里區 10 筆土地。二審高院今天判中廣應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共新台幣 1 億 4585 萬 39 元,仍可上訴。
交通部起訴主張,板橋區 8 筆土地原本為交通部台灣電信管理局等機關管理,為國有土地,中廣卻於 1981 年擅自將管理機關變更為中廣,進而於 1985 年將所有權移轉給中廣。
交通部另主張,中廣公司因須興建八里電台,由交通部為中廣徵收八里區 10 筆土地,應由國家取得所有權,所有權人卻於 1971 年、 1975 年間被登記為中廣;中廣應就占用板橋 8 筆土地、八里 10 筆土地,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交通部勝訴,中廣應就板橋 8 筆土地給付交通部不當得利 1 億 2349 萬 1628 元,就八里 10 筆土地部分,給付交通部 2425 萬 5993 元。
案經中廣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交通部曾分別針對板橋 8 筆土地、八里 10 筆土地提起訴訟,獲法院認定土地為國有。
二審認為,中廣無權占有板橋 8 筆土地、八里 10 筆土地,經重新計算,今天改判中廣應分別給付交通部 1 億 2191 萬 2742 元、 2393 萬 7297 元,共 1 億 4585 萬 39 元。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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