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中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條文遭宣告違憲,勞動部今天提出修正草案,明定禁止孕婦夜間工作,也要求雇主在無大眾運輸可用下,須給夜間工作勞工交通費或交通工具等協助。
大法官去年 8 月 20 日做出釋字第 807 號解釋,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形成差別待遇,淪於性別角色窠臼,違反憲法第 7 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今天說,大法官解釋有兩個重點,包含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以性別做為得否從事夜間工作的分類標準,對女工形成不利差別待遇,以及女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仍存有個人意願與條件個別差異,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事業單位所有女工而決定。
黃維琛指出,勞動部後續召開會議聽取勞、資及性別關懷團體意見後,在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前提下提出修正草案,今天預告,預告期 21 天,後續將由行政院決定施行日期。
黃維琛說,為落實憲法對母性保護精神,草案明定雇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在夜間工作,但為了尊重女工個人意願,在聽取職業醫學科、婦產科與兒科醫學會的專業意見後,例外允許哺乳期間的女工,若有夜間工作意願,在分娩後 6 個月以上、未滿 2 年期間,經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職業醫學科、婦產科或兒科專科醫師評估建議無須限制其夜間工作者,可以在夜間時段工作。
另外,為了保障所有夜間工作勞工,黃維琛說,草案也規定,雇主讓勞工在夜間工作時,不論性別,如果沒有大眾運輸工具可運用時,雇主必須提供交通協助,像是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等,同時增訂雇主可以給交通費選項。
黃維琛說,雇主也必須在提供協助前通知工會或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勞方在接獲通知後可以與雇主協商或提交勞資會議討論,雇主不得拒絕,雇主未盡通知義務或拒絕協商、討論者,依法可處新台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黃維琛提到,所謂夜間工作是指勞工在晚上 10 時至隔日凌晨 6 時時段工作,這是參考各國作法所訂定。
此外,為了避免條文實施後,勞工原有的權益遭受不利變更,因此草案也明定原有事業單位與勞工的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約(規)定的安全衛生設施及交通工具等都繼續有效。
黃維琛說,未來法規上路後,若雇主有讓孕婦於夜間工作,可開罰 9 萬到 45 萬元,如果雇主該給夜間勞工交通協助措施卻沒給,則可開罰 2 萬至 100 萬元,若雇主原本有給女性夜間勞工交通協助、後續給男性夜間勞工的交通協助措施差異相當大,也可能涉及性別歧視,屬實可罰 30 萬至 150 萬元。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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