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屏東這位「思覺失調的病患」,多次傷害他人與動物,許多人都感到很憤恨,而且覺得不可思議,「為什麼國家要放任精神病患到處傷害、殺害別人?」這是許多人的共同心聲。
他到底有沒有思覺失調,我沒辦法對個案判斷,得由司法與精神衛生機關共同討論,如果從通案來說,事情更不是這麼簡單就可以一言以蔽之的。
思覺失調症,以前叫做「精神分裂症」。顧名思義,思覺失調,就是思考與感覺失去協調,內心的想法與現實世界無法接軌。失調,意味著是可以治癒與回復的。台灣大約有百分之一的人罹患這樣的病症,也就是大約 20 萬人上下。思覺失調症的病患,多數選擇的是傷害自己,而不是傷害別人,因此,把思覺失調症與殺人、傷人直接連結,其實不符合事實。沒生病的人,或許傷害別人的方式與頻率更高。
那麼,為什麼思覺失調症的人,可以免除刑責?因為,思覺失調的人,他對於這個世界的認知,跟沒生病的人是不一樣的。他們可能會認為,這個世界的人要傷害他,所以他才逼不得已自衛;事實上,根本沒人想傷害他,但是他的認知就是與沒生病的人不一樣。刑法懲罰一個人的基礎,是他明知故犯,或是在可以注意的情況下,仍然傷害別人,既然他不知道這樣是不對的,又無法選擇,在文明社會裡,懲罰一個這樣的人,並沒有意義,所以才會免除罪責。
那麼,「既然神經病殺人沒事,我也來偽裝一下,殺人就沒事囉?」講這種話的人,本身應該更有問題。因為殺人就是不對,不會因為有沒有事,而來決定自己要不要做不對的事。
如果殺人沒事,就可以殺人,這個人的道德觀本身就有嚴重的問題。
況且,要偽裝思覺失調,沒有這麼容易,醫師會透過長期累積的看診病歷、臨床診斷、甚至科學儀器,對於主張思覺失調的人加以診斷。就實務上,司法對於主張心神喪失的標準也非常嚴格,並不是一般人隨意說說就可以抹滅醫師的專業鑑定報告。
那麼,如果社區裡有這樣的情況發生,究竟應該怎麼辦?
再說一次,精神沒有生病的人,往往對社區與家庭造成的困擾也非常多,沒必要只針對思覺失調症的病患指指點點,更何況生病也不是他們願意的。如果病患沒有犯法,根據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規定,精神病患若有「自傷或傷人之虞」,縣市政府可先緊急安置,5 日內委請 2 名專科醫生鑑定病患有無強制住院必要,若需治療就送審查會申請許可,住院最長 60 天,醫師認為有延長必要,可再送審查會許可,每 60 天為一個週期。
問題是,有些家屬不願意病患住院,醫師也不想找麻煩,畢竟「有自傷或傷人之虞」的認定很困難,鑑定還須檢附諸多文件,又可能侵害病患人身自由,不願開立證明。舉例來說,病患會經常殘殺小動物、砸毀物品,但是沒有傷害別人,就似乎不符合標準。而聯合國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也禁止在沒傷害自己或別人的情況下強制治療,醫師要求病患住院,擔心遭被質疑違法,到時候還有賠償的問題。
如果病患犯法,判決確定以後,有保安處分,也就是「監護處分」接續治療,最多一次五年。法務部想要順應民意修法,延長為沒有期限,因為許多人只想要把病患隔離於社會,如果有危險,乾脆就關在醫院裡,永遠不要出來最好。可是,這麼做一樣會有很大的問題,首先是有很大的違憲疑慮,畢竟人身自由要受到拘束,能不能因為專業報告覺得有危害社會的可能,就在這個人先前的犯罪已經受到制裁的情況下,繼續變相的關押,只因為鑑定報告「假設」這個人有危險性,這是有問題的。況且,撇開人權問題(不要說人權不重要,非常重要!)龐大的經費預算,以及治療處所的地方不夠、人力不足等等問題,該怎麼辦?
要面對少數思覺失調症病患傷害別人的議題,不是想著把人關起來就好。包括精神衛生法是不是需要法院介入、減輕醫師的責任,讓醫師可以本於專業放心判斷;乃至於犯法以後,實施保安處分,也就是監護治療的相關配套措施,行政院與立法院,都得要撥出大量預算。針對個案的需求,讓社工、醫師、法院、執法單位都可以密切合作,研擬出多元的處遇方案,降低社會危險。
請不要污名思覺失調症患者,更不要想著把少數人永遠關起來就好。社會安全網需要法案、預算、人力,不是嘴巴說說、虐待社工就可以了,請立法院不要再打架,好好開會討論,可以嗎?
原文出自呂秋遠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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