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羅淑蕾不滿遭同團旅遊的蔡姓女子指她「官威很大」,求償 200 萬元並要求道歉。一、二審均判羅淑蕾敗訴,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羅淑蕾上訴,全案確定。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羅淑蕾提告主張,她與蔡姓女子於2017 年9月 27 日參加「美加東 12 日旅遊團」;蔡女同年 10 月 13 日接受媒體訪問,指她集合遲到、導致獨木舟行程遭取消,並指她「官威很大」。
羅淑蕾認為,蔡女言論造成大眾認為她利用前立法委員身分四處向他人訛詐好處的不良形象,已嚴重侵害她的名譽,也造成精神痛苦,向蔡女求償新台幣 200 萬元及登報道歉。
一審認為,蔡女言論雖有誤會、誤認、過度聯想及推論引申、偏頗,但並非出於明知不實而故意捏造,且蔡女所為評論,是根據她當時所認知的事實,而衍伸提出主觀且與事實相關連的意見表達,並未逾越合理評論範疇,判羅淑蕾敗訴。
羅淑蕾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蔡女事實陳述部分,並非全無所本,意見表達部分,是合理評論可受公評之事,與故意侵害名譽的侵權行為不同,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仍判羅淑蕾敗訴。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日前駁回羅淑蕾的上訴,全案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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