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對國民黨出售舊中央黨部大樓,追徵 11 億餘元,國民黨不服興訟請求撤銷,法院今天認定依國民黨取得不動產歷程等,黨產會認定不當取得財產而追徵並無違誤,判國民黨敗訴。
全案緣於,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2018 年7 月底做出行政處分,針對國民黨出售舊中央黨部大樓(現為張榮發基金會大樓),認定國民黨占有國有地,無權占用、借用及租用,決議追徵新台幣 11 億餘元。
國民黨不服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並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法院 2019 年初裁准停止執行確定。
本案撤銷訴訟開庭期間,法官自行計算追徵金額與黨產會原處分有落差,後來確認訴訟標的為 11 億 3972 萬 9956 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指出,不動產始於 56 年間由國民黨中央委員會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簽訂借用契約,供作辦公廳使用, 1971 年 11 月 30 日借用期滿後,未再續借,之後於 1983 年間才再訂約承租,並於 1990 年2月申請承購不動產,獲同意後,於 1990 年6月底以 7712 萬 1619 元代價承購而取得所有權。
後來,國民黨將原地上建物拆除, 87 年間重新建造為現地上建物, 95 年3月4日再將土地及現地上建物以 23 億元出售予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
法院指出,綜觀國民黨取得不動產歷程,不僅借用、租賃及承購行為,與行為時國有財產法的相關規定多有不符之處,而違反當時法令;就算認為有形式上合法行為,也因實質內容已屬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要求的方式,從國家取得財產,並予以利用累積成政黨的財產,違反憲法所彰顯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
因此,此不動產符合黨產條例所稱的「不當取得財產」,也就是「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無誤。
法院指出,黨產會認定不動產屬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並以土地已移轉於他人,原地上建物已拆除,而無法返還,依黨產條例規定,追徵國民黨價額 11 億 3972 萬 9956 元,於法並無不合,判國民黨敗訴,還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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