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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照相錄影強制性交過程處7年以上徒刑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 222 條條文,在加重強制性交罪的適用範圍,增訂「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條文,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5月 20 日,審查國民黨立委洪孟楷等人所提刑法第 222 條條文修正草案。

洪孟楷當時提案指出,鑑於韓國爆發「N號房」事件,他覺得台灣現行犯加重強制性交罪的認定依據有所闕漏,因此提案修法,將「過程竊錄犯之者」內容,增列為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構成情形,一併受加重強制性交罪處最低7年以上有期徒刑規範。

委員會審查時,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把「過程竊錄犯之者」改為「以錄音、照相、錄影、直播方式犯之者」,初審通過;後來經過朝野黨團協商,再改為「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進行處理,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 222 條條文,增訂第9款「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原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條文規定,犯前條(強制性交罪)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些「情形」包括,對未滿 14 歲的男女犯之、以藥劑犯之、2人以上共同犯之、攜帶凶器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等8款。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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